关于切实保障业主在选聘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定价话语权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1007号提案的回复

  • 索引号:005252645/2021-00171
  •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关键词:政协提案,提案
  • 成文日期:2021-10-19
  • 发布日期:2021-11-01
  • 关于切实保障业主在选聘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定价话语权提案的答复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11007号提案的回复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切实保障业主在选聘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定价话语权的提案》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尊敬的邱梅委员:

    您好!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的提案《关于切实保障业主在选聘物业公司及物业服务定价话语权的提案》已收悉,您提出的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局非常重视,在此向您汇报并作如下答复:

    一、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河南省住建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而我市长期以来,也是始终严格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业关系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群众安居乐业。近几年,国家在物业管理行业的“放管服”力度比较大,先后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制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制度等,大幅降低了物业管理市场准入门槛,这些措施的出台,极大地刺激了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数量增速明显,但随之而来的,也包括政府部门监管方式的转变,以及各类市场违法乱象的增加。

    我局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依法检查,在省建设厅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检查活动。即随机抽取物业服务企业、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对物业服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随时组织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其中,2020年共对全市135个物业服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07处。二是完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指导: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纳入“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市场准入限制;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开展“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创建活动。三是切实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四级管理体系,制定物业服务地方标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定期公开物业服务、收费、公共收益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二、鼓励成立业主大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一是夯实明确责任主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加大正面引导和宣传力度。全市各街道办(乡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配备完整,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员培训。除了线上宣传之外,我局每年还会开展至少2次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线下宣传活动。在日常调解物业管理纠纷过程中,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会鼓励和引导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等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展开,预计将于今年完成,《郑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修订也正在稳步推进。届时,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更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等,将会更加便捷。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工作,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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