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封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 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MB1853259/2021-00030
  • 发布机构: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关键词:政策文件及解读
  • 成文日期:2021-12-03
  • 发布日期:2021-12-03
  • 关于《登封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 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登封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是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质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鼓励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最新政策精神和奖励补助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文件的出台,将有效

    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研发投入积极性,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工作迈上新的台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登封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非企)和医院。

          二、管理原则

          (一)将研发经费投入作为财政资金支持前提条件。

    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额度高的申报单位。对上年度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但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科研院所和医院,科技部门不支持各类项目和补助,发改、工信部门不支持除新建投资项目以外的各类项目和补助,不支持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认定。

          (二)对企业和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实行分类补助

          对企业补助分为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累加最高为300万元。

          一是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5%、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是2017年以来非首次享受市级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1.存量补助:按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持平的研发费用作为基数给予存量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5%、最高10万元的存量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增量补助: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给予补助。对未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研发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存量和增量累计补助额: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研发费用超过1亿元(含)最高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最高补助200万元,5000万元(不含)以下最高补助100万元。

          对科研院所(非企)和医院补助分类。

          一是对2019年以来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按核定的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给予2%、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二是对2019年以来非首次享受研发费用补助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非企)及医院,其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 相比须实现正增长。

          1.存量补助:按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持平部分作为基数给予2%、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2.增量补助: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额与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R&D经费支出额最大值相比增长部分给予1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存量和增量累计补助额:单个独立法人单位年度R&D经费支出额超过1亿元(含)最高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最高补助200万元,5000万元 (不含)以下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对研发平台补助

          对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估(考核、验收)为优秀的国家级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新获批的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级别平台不重复补助,不同级别平台按就高原则核算补助。

          三、明确了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科技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手续办理;

          (二)发改委负责服务业企业研发投入统计、研发会计科目的设立,项目申报;

          (三)税务局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以及研发后补助有关财务部分材料审核;

          (四)统计局负责全社会研发投入季度和年度统计平台上报,研发会计科目设立;

          (五)产业集聚区和15个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企业研发会计科目设立和研发投入统计。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张定伟

          联系电话:0371—62869033


    附件
  • 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登封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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