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区将在全域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建设工作。现将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上街区全域(除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厂区范围)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禁止新建燃煤设施、使用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我区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应按照职责分工及属地管理要求,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要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
特此通告。
附 件:郑州市上街区2006-2021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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