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1.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单位;
2.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单位。
政策内容: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新招用员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四楼就业促进科(404室)初审→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发放。
咨询电话:60291326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适用对象:
1.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2.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单位。
政策内容: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2)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部分)给予补贴。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12号窗口初审→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发放。
咨询电话:69972716
(三)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
政策内容: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毕业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实际完成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见习补贴。其中,见习时间满3个月但未完成见习协议期限的,离岗当月不予支付见习补贴。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四楼就业促进科(404室)初审→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发放。
咨询电话:60291326
(四)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政策内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我市劳动者成功就业3个月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标准:300元/人(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提出申请,市人社局职业介绍中心受理审核,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放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62680080
(五)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
适用对象:
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
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办理流程: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四楼职业介绍中心初审→市人社局审核实地调查通过后发放。
咨询电话:6268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