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索引号:416050183/2022-00009
  • 发布机构: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 关键词:应急处置预案
  • 成文日期:2022-05-19
  • 发布日期:2022-05-19
  •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构建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预防各种突发事件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防患和处置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和确保机关安全稳定,根据市史志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 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 部署要求, 牢固梳理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 “预防为主、分级负责” 原则, 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切实加强机关 应急能力建设 ,为史志事业 服务郑州国家中心城市 高质量发展 提供 坚强 保障。

    二、工作原则

    处置工作坚持 “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布置、早处理,尽量把事态平息在萌芽状态。

    对已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严格按照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保障单位工作与生活秩序稳定。

    三、适用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在单位工作、活动和休息时遇到的突发情况,均适用于本 应急处置 机制。

    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在单位内或者单位组织的外出活动中,由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具有突发性或难以预见,对干部职工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家庭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各类突发事件。

    (一)安全事故 :地震、暴雨、洪水、火灾、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群体拥挤踩踏、游泳溺水、户外集体活动发生意外等,致使人员重伤、死亡;

    (二)公共卫生事件 :群体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病因等,致使人员重伤、死亡;

    (三)社会安全事件 :与当地群众发生群体纠纷、干部职工之间较大规模纠纷、非组织的政治性群体聚会或游行、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群众生活秩序的其他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一)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

    组     长:朱    军      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   王丹东      党组成员、副主任

    梁豫生      一级调研员

    成    员: 李   栋    综合处处长

              范鹏飞    市志工作处处长

              蒋晓娜    年鉴工作处处长

    苏金平      地情信息资料处处长

               刘   恒    地方史工作处处长

               李丛蕾    机关 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丹东(兼), 成员:李栋、 王彦明、刘全庆 。

    (二)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责任制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及时;定期组织督促检查,预防突发事件落实情况;组织研讨突发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应对方案及预防措施;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续报处置情况,及时传递市政府领导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部署及有关指示、要求。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一)发生突发事件,所有知情者有义务在知情后的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

    (二)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或接报后 5分钟内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和漏报。

    (三)对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群众性不满聚众事件、非法组织政治活动等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坚持日报告和雾报告制度,及时有效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或扩大。

    (四)双休日、节假日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带班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报告。

    六 、应急 处置 措施

    (一) 火灾

    1. 办公楼发生火灾时,应积极自救,扑灭火灾,同时立即拨打 “119”报警,并报告单位领导。报警时要说明单位、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员被围困、火势情况,请求灭火,报告人姓名,并记录报警时间。主要领导要现场指挥,组织灭火;视情况确定疏散路线、出口,下达启动应急广播命令,组织人员、贵重物资疏散。

    2. 报警后要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迎接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

    3.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员要向消防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做好灭火工作。

    4. 要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边救火边负责内外警戒,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证人员通道畅通。

    5. 火灾扑灭后,负责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迅速检修、恢复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清洗打扫现场卫生。

    (二)暴雨、洪水灾害

    1. 发生暴雨、洪水灾害引起 跑水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综合处。

    2. 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视跑水情况,妥善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若水势过大跑水严重,应切断电源,防止跑水漏电伤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漏水点控制住(如关闭水阀、用水桶接住漏水点等)。

    3. 及时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撤离、转移跑水现场重要资料、贵重物品,并指定人员看管,防止丢失。

    4. 组织人员查明漏水原因,排除故障后清理事故现场积水,防止损失扩大。

    5. 跑水严重,依靠自救难已控制局面、需要自来水公司专业人员排除故障的,要迅速求救自来水公司。

    (三)公共卫生事件

    1. 机关 一旦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情况应在规定时限范围内,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 第一时间 向 办领导报告,根据程度,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部门及相关 卫生 、 疾控 等 部门报告。

    2. 干部职工 一旦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也有义务向 本处室负责人、分管 领导报告,保证信息能得到及时准确收集,果断采取措施。

    3. 机关 在接到市区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及时向 办 领导报告 ,果断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

    4.疫情事件信息发布归口由 综合处 负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向 机关人员 发布。

    (四) 交通事故

    1. 公务车辆如发生交通肇事,无论何方责任,车辆驾驶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和投保保险公司,并 及时 上报 综合处 。

    2.用车人员和驾驶员应自觉配合交警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交通事故处理。

    (五)公共设施事故

    1.如有楼体墙面脱落和办公室内的花盆等物品从空中坠落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送伤者去医院或拨打急救中心电话。

    2.保护好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待有关部门现场处理后,再清扫现场。

    (六)盗窃案件

    遇到或发现有盗窃案件时,发现人要立即向单位报告,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立即拨打 “110”电话报警。

    七、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在市史志办 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 一 ) 处置工作环节。 一是事件发生前,要立足防范超前,掌握主动:二是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性质,依法办事,注意方法,及时果断处置;三是事件平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出现反复。

    (二)事件调查与定性。 发 生突发事件后,主要领导必须进入指挥状态,迅速赶赴现场,并对当事人或目击者进行详细问话,尽可能准确了解相关信息、数据并作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可以报公安机关、安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协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搜集事发(作案)有关材料、人证、物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事发(作案)线索,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及保卫(防范)工作的漏洞,根据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

    八、 预防和处置保障措施

    (一)层层建立责任制。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安全负责,各处室负责人对处室安全负责。

    (二)建立防范长效机制。 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要立足防患,牢固树立 “防患先于处置”的思想,杜绝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长期忽视的麻痹思想,要超前工作、掌握主动,建立防范非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打造安全屏障。

    (三)建立监测预警机制。 对阶段性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节假日出行、旅游安全问题等)进行认真研究,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的分工责任。

    (四)建立紧急救援机制。 根据单位实际,按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应急单位、应急人员、应急资源救援档案库,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安全知识讲座、开展各种突发事件的模拟演练,增强和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防范各类突发事件的意识和应对能力,做到有备无患。

    九 、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 对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处室和个人,将给予相应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处罚。 对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者,逃避责任者,阻碍执行公务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情况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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