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在创新创业中的作用,支持科创型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郑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河南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信用为本,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我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郑州,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意见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者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者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鼓励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四)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推动各机构投资者在郑州市所辖区域内,依法设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围绕我市重点支持行业领域,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五)提供便利化注册登记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持续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六)积极引进培育创投企业
面对国内外创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加大落户扶持力度,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培育一批投资规模大、影响力强的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七)建立人才引入激励机制
对符合“郑州人才计划”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人员,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并在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等政策待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鼓励发展天使投资
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引导创业投资集聚发展
(九)鼓励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
支持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金水区建设功能突出的特色创业基金群或基金小镇,进行集中注册,推动集聚发展,推广复制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基金发展模式,提升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提供优质营商环境,吸引创业投资企业进驻,引进国际国内头部机构,扶持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打造创业投资先行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十)制定扶持政策支持集聚发展
集聚区所在地管委会、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创业投资环境,制定政策,对入驻集聚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落户补贴、办公用房以及人才地方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对落户集聚区的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推动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在中原龙子湖智慧岛集中布局,支持郑东新区管委会设立中原龙子湖智慧岛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对其参股(出资)的子基金或者跟投项目,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参与。(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郑东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创业投资产业培育功能
(十一)积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和绿色低碳环保项目(企业),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传感器、5G及北斗应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二)鼓励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我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鼓励创投企业投资企业研发
对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四)鼓励引入外地高新技术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十五)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对引进的国家级创业投资基金和超大规模创业投资基金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五、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带动作用
(十六)打造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业投资生态体系
支持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区县(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子基金。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依托郑州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母基金,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管理团队互动互促、优势互补的投资生态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放宽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限制
我市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放宽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让利机制,鼓励政府投资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按政府出资部分所享有的收益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让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支持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市场化业绩考核要求和回报水平建立市场化的薪酬体系。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探索建立高管强制跟投机制,允许政府投资基金人员以自有资金自愿选择跟投创业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在有利于创新发展的举措及业务、国有资产投资业务等创投工作中,虽未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或产生亏损,但属于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不可抗力或市场失灵导致,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或重大过失的,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纪委监委、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六、强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拓宽募资渠道
鼓励上市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推动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宽募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二十二)丰富退出渠道
支持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融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以IPO形式退出,便利创业投资企业退出。(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国内优秀投资机构在郑设立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并购基金,并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十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
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四)建立项目对接机制
建立高质量基金备投项目库,提高运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分行业、分区域梳理优质项目,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及区域项目储备库,优先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举办好双创活动,畅通创新创业项目与创业投资企业对接渠道;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推广“中原中小企业成长指数”平台和《资本力量》论坛等创新对接机制,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大数据局、市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五)建立第三方服务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政府,借鉴前海深港基金小镇、高新区科技金融广场等第三方服务模式,依托创投集聚区,通过设立专业化的运营机构,为集聚区内创投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基金备案辅导、政策咨询、品牌宣传等服务。(责任单位: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政府)
(二十六)鼓励举办丰富多样的创业投资论坛
支持各区县(市)、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郑州特色的创业投资交流活动、高峰论坛,在创业投资发达的城市进行政策宣传和招商引资,扩大郑州创业投资的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七)推进双向开放通道
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支持境外资金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推动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QFLP)业务,吸引境外资金投资我市产业项目。稳步探索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LP)业务,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责任单位:自贸区郑州片区管委会、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七、优化创业投资信用环境
(二十八)不断优化信用环境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郑州市信用平台,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联合奖惩制度,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九)鼓励行业自律管理
支持设立创投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的自律管理和信息披露。(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依法依规备案登记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依规到备案管理或监管机构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并及时进入郑州市创业投资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完善相应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三十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河南·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等进行公示,推动形成授权确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维权援助、社会诚信及调解仲裁相互促进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机制,营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
八、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三十二)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郑州市创业投资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郑州市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优化服务,并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对创业投资风险的协同监管,促进创业投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三)明确责任任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定程序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完善具体配套实施办法,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督查考核,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十四)强化资金保障
根据创业投资发展需要,加大对创业投资系统建设、峰会论坛、路演培训、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市、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三十五)享受我市扶持政策的创投机构,应承诺主要经营地和投资活动地保持于郑州当地
创投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承诺、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奖励,已获得扶持奖励的,须退回奖励及补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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