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决定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我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审批服务)的专用印章,启用并经所属行政机关授权后,原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审批职能,特殊业务需使用原印章的向政务服务中心报备。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规格与行政机关印章相同,名称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XXX局(委、办)行政审批专用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及公章名称,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公章名称自左而右横行。各行政审批服务职能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业务时,一律统一使用各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共有13枚,由政务服务中心(制证中心)统一保管使用。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名称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用章
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行政审批专用章
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6.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7.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8.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9.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1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1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1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1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法委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以下行政机关印章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
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审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6.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7.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8.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9.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
1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
1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法委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自2022年8月25日起全面启用。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