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 现将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征集2022年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的通知》http://zjxx.hnpatent.gov.cn/home/detail/2/10006.shtml 转发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奖补的单位应为获得融资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辖区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2.申请单位已按期还清本金和利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3.申报单位既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同时申请单位或者其法人代表、企业股东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
4.申请单位贷款合同中质押的专利权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5.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或申请单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由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合同,同时与第三方签订了以专利权出质的反担保合同,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6.申请单位同一个贷款项目中质押专利权的评估值不低于总贷款额的20%;
7.申请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查询日期为本通知发布日之后)。
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资金,一个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资助,原则上对同一个企业的资助不得超过3年,申报日从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河南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担保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机构;
2.申报单位与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授权单位)签订了专利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合同、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等相关协议,且上述合同已按约定履行;
3.申报资助项目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办理过专利质押登记手续;
4.申请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查询日期为本通知发布日之后)。
二、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申报单位应填写相关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奖补的企业,应提供:
1.《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奖补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融资质押的专利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5.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及放款单据等协议履行相关凭证;
6.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等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合同;
7.评估报告(封面、内容首尾页、盖章页及包含结论的核心部分),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8.已还清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还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每一页凭证需加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章;每个企业一次仅限申报一年的专利质押贷款奖补,同时归还利息支付凭证时间跨度不得超过一年);
9.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的单位,应提供:
1.《河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奖补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4.资产评估、担保服务和保险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等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相关协议;
5.评估报告(封面、内容首尾页、盖章页及包含结论的核心部分),评估、担保和保险等服务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所服务的企业已经获得贷款的凭证(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银行划款凭证等);
7.本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说明(含财政资金发放单位、支持金额、发生时间等)及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8.项目汇总表;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奖补的项目完成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要确保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贷款放款、利息等财务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 申报单位需要 于8月 24 日 上午 12点 前将项目申报书以电子件(U盘或电邮)和纸件(一式三份)两种形式 一同 报送 至创业中心一号楼 c512,其中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填郑州高新区创新发展局。
联系电话:61311927
邮箱: zzgxqzscqk@163.com
创新发展局知识产权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