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202 3 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类别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时间 |
1 | 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 五 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20号)第二十五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34号)第五条第一款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35号)第五条第二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38号)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39号)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62号)第二十九条 | 安全生产基础处、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辖区内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 | 重点单位 100% 一般单位不低于 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3年 |
2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 五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3号)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5号)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55号)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40号)第三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 管理处、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辖区内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 | 重点单位 100% 一般单位不低于 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3年 |
3 | 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第三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5号)第二十五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辖区内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 | 重点单位 100% 一般单位不低于 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3年 |
4 | 对工贸、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 五 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26号)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59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66号)第三条第二、三款、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
安全生产基础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 辖区内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 | 重点单位 100% 一般单位不低于 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3年 |
5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从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科信处 | 辖区内企业 | 一般单位不低于三分之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抽取 | 确定的抽查事项对应的清单中的法条内容 | 202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