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100/2023-00089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差别化,电价
  • 成文日期:2023-05-11
  • 发布日期:2023-05-11
  • 体裁:通知
  • 文号:郑发改公用〔2023〕232号
  • 关于2023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各县(市)发改委、国网郑州供电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860号)文件要求,经我委组织专项核查,现就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通知如下:

    一、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环保新材料厂、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新郑市恒发水泥厂、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郑州市新兴特种水泥厂、郑州市菁华特种水泥有限公司、郑州市王楼水泥工业有限公司、郑州登峰熔料有限公司、郑州嘉耐特种铝酸盐有限公司、郑州宇翔特种水泥厂等18家企业用电不加价。

    二、河南福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属限制类项目,自2023年6月1日起,用电价格加价0.15元/千瓦时。

    三、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生产设施计量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核定的定比或定量确定需要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

    四、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差别化电价的核查、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五、涉及差别电价的生产企业须严格执行用电加价,对以各种理由拒交加价电费的,各级供电主体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以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2022年度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郑发改公用〔2022〕515号)停止。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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