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延续执行学生交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长明中学〔2023年〕第13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精神,结合你校实际,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延续执行,具体如下:
一、学费
小学8900元/生·学年;
初中100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
1000元/生·学年。
此批复自202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你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
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