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豫郑知法裁字〔2023〕14号)

  • 索引号:MB1821951/2023-00057
  • 发布机构: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知识产权
  • 成文日期:2023-10-13
  • 发布日期:2023-10-13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豫郑知法裁字〔2023〕14号)

    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植宁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福东路18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

    潘文建  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师

    杨永辉  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师

    被请求人:巩义市城区温馨网吧

    法定代表人:张鲲鹏

    经营场所:巩义市桐本路郎曼假日商住楼四楼

    案由:“电脑机箱(鲲鹏T10)”(专利号:ZL202230660959.3)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就其“电脑机箱(鲲鹏T10)”(专利号:ZL202230660959.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巩义市城区温馨网吧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专利权人东莞市金河田实业有限公司为专业从事电脑周边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的高科技企业,于2022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电脑机箱(鲲鹏T10)”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3年1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2230660959.3,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被请求人巩义市城区温馨网吧未经请求人的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专利产品,构成了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权,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请求处理事项: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2230660959.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主体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请求人投诉的主体适格;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开内容。证明目的: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内容;证据3:专利登记簿副本、年费收据。证明目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合法有效;证据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目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稳定;证据5:被请求人网吧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目的:被请求人存在制造、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行为;证据6:被请求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目的:被请求人的主体;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提出答辩意见。被请求人辩称:1.被请求人经营的网吧主营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不存在任何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请求人专利产品的行为。2.被请求人购买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请求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没有侵权的故意。被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产品的购买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以此证明涉案专利产品是从第三方处购买所得,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3.被请求人目前已对涉案专利产品进行了及时更换,不存在继续使用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在本局现场调查时,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并就相关情况对被请求人进行了问询。通过现场调查本局认可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

    经本局审理查明:专利权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电脑机箱(鲲鹏T1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23年1月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2230660959.3,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根据本局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的现场勘验调查,被请求人存在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但没有发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涉案专利产品行为。请求人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也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被请求人不存在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吴茂欣                    

    审 理 员:宋晓雷                    

    审 理 员:姚海峰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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