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免于处罚清单

    单位名称:郑州市工信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情形

备注

1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郑工信法规〔2021〕11号)第十一条规定:(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三种危害的电力设施行为未造成 严重 危害后果并立即改正,且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刑事犯罪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2

对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郑工信法规〔2021〕11号)第十二条规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赔偿完毕,且立即改正的,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3

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郑工信法规〔2021〕11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未造成严重后果 ,在限期内改正的,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4

对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其他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郑工信法规〔2021〕11号)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行为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 立即改正的,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5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害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2.《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

(四)烧窑、烧荒;

(五)垂钓;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飘悬气球;

(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调整郑州市电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郑工信法规〔202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的处罚;

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 , 未造成 严重 后果且立即改正的,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二)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烧窑、烧荒或燃放烟花爆竹 , 未造成 严重 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的,经过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签署承诺书后,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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