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747445745/2024-00044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 成文日期:2024-01-19
  • 发布日期:2024-01-19
  • 体裁:通告
  • 文号:郑政通〔2024〕1号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郑政通〔2024〕1号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廿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行政区域和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办)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上街区政府决定本区域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2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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