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747445745/2024-00104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城市居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成文日期:2024-06-02
  • 发布日期:2024-06-07
  • 体裁:通知
  • 文号:郑政办〔2024〕33号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24〕33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日



    郑州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全市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专门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居住托养、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上门照护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包括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

    第四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老年人,优先保障我市户籍的特困、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和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推进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制度建立、政策落实、行业监管、评估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资源规划、城建、住房保障、卫健、市场监管、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营监督;负责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营提供保障;组织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围绕老年人需求提供或帮助链接养老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市规划、人口数量、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好《郑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向全市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可及性服务,以大带小、形成体系,着力打造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设施资源,设置以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至少建成一个涵盖机构照料、社区照护、居家护理等内容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统一名称为“某某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并悬挂统一的标牌。结合各街道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托养床位原则上不少于50张,以护理型床位为主,床均建筑面积不宜少于30平方米。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个社区至少建成一个日间照料中心,每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新建类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面积较大的社区可分片设立多个服务点,服务半径以1公里左右为宜,统一名称为“某某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并悬挂统一的标牌。

    第十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照料服务。面向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设置普惠床位,在此基础上辐射社会老年人,提供专业性、综合性、多方位的照料服务。

    (二)信息管理。承担区域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功能,根据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信息库,并收集分析老年人服务需求。

    (三)基本保障。协助街道建立完善服务对象的基本服务保障体系,配合街道指导或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四)调度指导。完善服务网络,梳理整合辖区内医疗机构、企业、志愿者等资源,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对接,为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支持。

    (五)技能实训。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属免费提供照护培训,为居民开展为老服务、生活照料等知识的传授和宣传。符合标准的中心可申请设立人才实训基地。

    (六)健康管理。具备条件的可进行养办医,或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按照相关规定为服务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协助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

    (七)供给服务。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租赁、回收等试点工作,打造适老化展示体验区,开展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增值服务,记录内容作为考核、享受政府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信息服务。协助街道、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普查,建立相应档案及台账,接受养老服务咨询等。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的资源,建立养老服务“市集”,以满足老年人需求。

    (二)生活照料。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配餐送餐、生活护理等服务,配合社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三)文体娱乐。为社区老年人开展书法、绘画、娱乐、健身、康复等活动创造条件,组织社区老人开展歌咏舞蹈、琴棋书画等活动。

    (四)科普教育。普及养生保健、疾病预防、法律维权、识骗防骗等知识,根据需求组织专题科普教育。

    (五)健康管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定期开展免费坐诊、医疗咨询等服务。

    (六)供需对接。配合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租赁等试点工作,开展相关增值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置适老化展示区。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公建民营,培育或引进专业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开展运营管理。推广“打包”运营,逐步推进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运营企业(机构)同时负责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切实发挥“以大带小”引领作用和“品牌连锁”集约效应。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运营方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养老服务项目,规定运营方应当以提供基础养老服务项目为主,增值养老服务项目为辅。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运营方进行考评,对增值服务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运营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服务和餐饮服务的,应分别经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运营方运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相适应的服务及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社工、餐饮人员等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六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本级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用系统记录服务、量化考核。应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搭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具备基本的服务量化记录功能,并动态汇总区域内的老年人信息、周边养老服务资源,保障养老服务供需对接。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探索“网格化 养老”工作模式,将养老服务积极融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依托网格员、社工及志愿者等收集信息;依托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服务,搭建起政府、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的桥梁。推广“清单式服务”,通过普及养老政策、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内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形成建议清单。

    第十八条 运营方应建立规范的工作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跟踪回访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等。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体现普惠属性),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开展以下基础养老服务项目:

    (一)精神慰藉服务:探访关爱、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二)居家安全服务:安全指导、呼叫服务、紧急救援协助服务、适老化改造指导服务等。

    (三)委托代办服务:代读代写书信、代挂号代买药、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

    (四)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咨询、银发顾问、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属免费照护培训等。

    (五)老年用品服务:老年用品的展示与介绍。

    (六)健康管理服务:为服务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义诊等。

    (七)文体娱乐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八)法律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

    (九)转介服务:建立服务信息库,提供医疗康复、居家护理、社工、义工、入住养老机构等转介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应开展以下基础养老服务项目:

    (一)精神慰藉服务:探访关爱、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

    (二)居家安全服务:安全监测、紧急救援、适老化改造指导等。

    (三)文体娱乐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

    (四)教育咨询服务:银发顾问、科普养生、保健知识、识骗防骗宣传等。

    (五)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义诊等。

    第二十一条 增值养老服务项目。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增值养老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获得相关资质后进行。可以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一)生活照料服务: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家政服务等。

    (二)专业照护服务:全托照料、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短期照护等。

    (三)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居家护理、认知障碍康复训练、康复辅具租赁回收、智康玩具租赁等。

    (四)康复理疗服务:推拿按摩、艾灸理疗、器械理疗、腰椎康复、关节放松、认知感官类训练(如记忆力训练、认知测试等)。

    (五)老年用品服务:老年用品的代售卖等服务。

    (六)居家安全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等。

    (七)家庭支持服务:照护者技能培训、短期照料等。

    (八)老年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二十二条 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考核评定工作,重点考评基础养老服务完成质量、服务老年人数、配合政府部门工作情况等。在建设达标基础上,结合评定考核相关办法,每年组织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评定,运营方依据评定结果享受运营奖补。重点抓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考核评定工作,评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

    (一)合格级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提供日间照料、银发顾问、健康管理、文化娱乐、探访关爱、休闲养生、识骗防骗宣传等服务,累计不少于10个养老服务项目。

    (二)良好级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助浴、银发顾问、健康管理、文化娱乐、探访关爱、休闲养生、识骗防骗宣传等服务,累计不少于15个养老服务项目。

    (三)优秀级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至少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医、助浴、银发顾问、健康管理、认知障碍康复训练、文化娱乐、探访关爱、休闲养生、识骗防骗宣传及适老化改造展示、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累计不少于20个养老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区县(市)级考评、市级抽查或复评的工作机制。合格、良好级别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按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优秀级别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初评后,报至市民政局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评定情况,作为街道、社区成绩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经市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确定每年合格、良好、优秀三个等级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比例,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奖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局不定期对区县(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及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上门核查。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居家社区养老设施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服务老年人数量、质量进行抽查。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服务老年人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必要时应上门核查。街道办事处应不断优化本区域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养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

    第二十六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采取“一卡通”刷卡等方式进行监管,上门服务主要采取人脸识别、手机定位或二维码扫码进行监管,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其他技术严密的监管手段。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使用平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记录手工台账,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区县(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运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要求其消除影响并及时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提前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运营方违约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私自保留老年人社保卡或二维码的;

    (三)在申请补贴、接受考评时,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四)运营方或联合其他单位以向老年人推销、销售保健品为名骗取老年人钱财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六)收费标准未在运营场所公示的;

    (七)运营方的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开展涉嫌诈骗或非法集资活动的;

    (八)所提供服务连续两年考评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九)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有其他严重违背公益性养老服务方向的;

    (十)拒不接受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因运营方服务不当给老年人造成损害的,运营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