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24〕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郑州市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评价条件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指标要求。

三、评价流程

(一)企业填报

符合条件企业请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自主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信息填报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参评提交材料过程中,企业需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评价入库责任主体,企业须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按照规定移除异常名单的企业可正常申请入库,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公示。

按照省科技厅要求,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的企业分别选择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评价工作机构,其他郑州市区企业选择郑州市科技局作为评价工作机构。

(二)审核推荐

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坚持“严标准、快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报送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特别要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审验,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对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和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须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其中经开区、郑东新区、市辖六区企业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结果报送郑州市科技局高新处。

郑州高新区、航空港区、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登封市、新密市、中牟县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省定评价工作机构按照省科技厅工作通知要求,自行开展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审核推荐工作。

(三)名单公示

对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平台公告。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四、评价时间

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五、有关要求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与经济、就业、区域创新生态息息相关,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及评价服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评价工作。服务管理过程中要时刻践行“阳光政务”理念, 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联系电话: 0371-67181455  67185359

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0371-61653692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