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 索引号:551609197/2025-00004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关键词:非遗
  • 成文日期:2025-01-23
  • 发布日期:2025-01-23
  • 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郑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县两级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成立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和分管非遗保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从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产生。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绩效考核标准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

    第六条   绩效考核方式包括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与集中评议等。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程序:

    (一)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绩效考核工作通知;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上年度传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提交至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代表性传承人为市直属单位的,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三)传承人考核领导小组对各开发区、区县(市)提交的考核意见进行汇总审查,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抽查比例不低于 20%。

    (四)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考核结果在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绩效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徒传艺情况,包括学徒数量、传艺效果、传习活动、传承计划等;

    (二)资料整理情况,包括实物与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

    (三)宣传交流情况,包括展示展演、公益活动、培训讲座等;

    (四)传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计划、支出范围、绩效评价等;

    (五)配合文化广电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包括作品获奖、学术研究、媒体报道等。

    第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得分在 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

    第十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 在考核周期内一直未在郑州市内开展传承工作 ;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宣传、展示、交流活动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

    第十一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结果等次确定为优秀的,在下一年度传承补助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二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的,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一年。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整改后绩效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开展传承活动的,经所在开发区、区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向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请,情况属实的,可以不参加当年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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