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前公示: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索引号:005252362/2025-11908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执法监管
  • 成文日期:2025-05-14
  • 发布日期:2025-05-14
  •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事前公示: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工作职责:

    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本级及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 负责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领域的监督执法检查; 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辐射环境事 故违法案件的现场调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和其他重大生 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上级 部门交办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受理12345热线转办的生态环境举报;参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稽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 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负责 指导各县(市)、上街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八)负责落实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其他有生态环境 管理职能部门建立的联合协作机制,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 接的具体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权限:

    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按照《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相关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救济渠道:

    1.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听证;

    2.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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