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和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案。
2025年3月4-5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3条违法行为,分别为22采区轨道上山第90节风筒处巷道顶板2根锚杆已压断,喷浆体开裂离层。23031综采工作面T2传感器故障断电试验后通讯联络系统不能实现应急联动。22采区皮带上山粉尘传感器进气口被浆皮覆盖。
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第一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处叁万元罚款;第二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三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该矿合并处罚陆万元。
案例2: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嵩阳新峰(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处罚案。
2025年5月21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对嵩阳新峰(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2条违法行为,分别为11采区一联巷风门开关传感器状态未上传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央泵房双回路供电线路各自变压器二次侧总馈电开关分接有采区皮带运输等其他供电负荷。
第一条和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该矿合并处罚叁万元。
案例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裴沟煤矿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15-16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裴沟煤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3202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粉尘传感器未安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10m-15m范围内。樊寨副立井地面压风机温度传感器未实现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功能。32021综采工作面测试T1甲烷传感器应急广播、电话、人员定位,无法实现应急联动。3202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架工作阻力不足24Mpa。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该矿合并处罚陆万元。
案例4: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22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副总工程师张秀峰和王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过期(2025年7月到期)。副斜井630米至800米段架空乘人装置急停保护装置距离超过50米。21轨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机尾张紧重锤贴住底板,重锤落地保护装置不起作用。
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二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伍万元罚款。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处壹万伍仟元罚款。综合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对该矿合并处罚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