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越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 :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公司 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 规定,现向你 公司 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决定 书》 (郑开人监罚决字 〔 2025〕 第 029 号) 及《 “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 。 具体 内容如下: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东博越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设计城社区工业大道 18号一楼东一室
法定代表人:黄杨军
我部 于 2025年6月24日对你 公司在 郑州高新区 碧桂园名城八号院 项目 中 关于李修成班组劳动用工及 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案件立案 , 并 于 2025年 7 月 14 日向 你 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 2025〕第 598 号), 你公司逾期 未按要求向我部报送经确认的工人工资表 及考勤表 等书面材料。我部于 2025年 9 月 7 日向 你公司公告 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 2025〕第 257 号),责令 你公司 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我部报送书面材料, 你公司 逾期未报送。 我部又于 2025年11月7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5〕第08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5〕第089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 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违法行为 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的规定,根据 你公司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并 参照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公司 的违法行为 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 我部 决定对 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00)。
你公司 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前往我部办理缴纳手续,并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 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 行政处罚 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本 行政处罚决定的, 我部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四书同达 ” 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
广东博越智慧建造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5年11月19日,被我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文号郑开人监罚决字〔2025〕第029号。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该行政决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在“信用中国”“信用郑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 1)信用信息公示告知 书 : 请自行选择 “信用中国”“信用郑州”网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部门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
( 2)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告知书 : 如对信用网站公示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行政决定作出机关或市营商信用中心提出申诉。
( 3)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告知书 : 如你单位属于 ( ☑ 一般失信、 □ 特定领域 )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 ( ☑ 3个月 、 □ 6个月 、 □ 1年、 □ 不予修复),履行处罚义务并纠正违法行为后,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 提出修复申请。
所有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均可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在线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你单位也可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修复申请。信用修复完成后,两部门按程序做好信息同步更新。
( 4)信用服务承诺告知书 : 我单位承诺提高办事效率,对服务对象文明礼貌、热情周到,推进 “最多跑一次”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事项制度,避免办事群众资料重复报送。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 (地址 : 郑州高新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 , 联系人:徐勇、魏宇, 电话 : 0371-67999253 )领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 决定 书》 及 《 “四书同达”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 5 年 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