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推动郑州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城市文化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35号)、《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博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博物馆。
第四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郑州市博物馆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税务、国资、教育、人社、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进博物馆建设
第五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文化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第六条 新建的博物馆选址应当位于交通便利、市政设施配套良好的区域或者本市规划重点发展建设的城市新区内,也可依托古遗址、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等设立专题博物馆。
第七条 博物馆建设要严格执行《文化设施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自然资源部令第16号)或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文化设施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非国有博物馆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举办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继续作为文化设施用地。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博物馆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规划相关要求、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与博物馆藏品规模相适应的展厅、库房等场所,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九条 鼓励发展和扶持填补本市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性、地方文化特点,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相关,反映重大社会变迁的专题性博物馆。
鼓励在省级及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设立乡土文化类、民俗类、生态类等特色博物馆。
鼓励在文化资源丰厚的地区建设“博物馆之城”“博物馆小镇”等集群聚落。倡导社区、乡情村史等博物馆建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博物馆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第三章 扶持博物馆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博物馆日常运行维护、藏品征集、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培训、文博创意产品开发等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博物馆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博物馆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施行〈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等文件的决定》(文物博发〔2020〕2号)有关要求,对被评估确定等级的国有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奖励。
级别变动或撤销,按照变动后的级别奖励或取消奖励。
第十四条 对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进行资金补助,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一)新建博物馆补助
对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博物馆土地规划、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完备建设手续,完成展厅布展,经专家评审认定后正常运行开放,且展厅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博物馆,给予补助。
(二)免费参观人数补助
对博物馆上一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认定评审核算后,给予补助。
(三)年度运行评估补助
市文物主管部门每年协调组织相应机构从藏品管理、社会服务、学术研究等多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效能进行年度评估,评审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向社会公示后,对合格(含)以上等次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博物馆提供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博物馆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并通过多种形式引进优秀专业人才。鼓励开展中外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海外研习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博物馆某一领域具有影响力或者取得国家、省、市荣誉称号的;
(二)在博物馆文化建设、安全防护或者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捐献重要藏品或者为博物馆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加强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设立、变更、终止博物馆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未经依法登记,擅自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博物馆继续以博物馆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旅行社和博物馆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并支持、指导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
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为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藏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向公众提供展览、讲解、教育等服务;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和本馆举办的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重要活动进行宣传,扩大观众覆盖面,提升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活动。鼓励博物馆与教育、旅游等部门合作,开展社会实践、文物领域研学旅行,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将博物馆建设成教育基地、研学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国有博物馆建设有关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国有博物馆具体补助标准,由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9〕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