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747445745/2026-00016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实施方案
  • 成文日期:2026-02-02
  • 发布日期:2026-02-05
  • 体裁:通知
  • 文号:郑政办〔2026〕7号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6〕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2日



    郑州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禁放限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让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烟花爆竹许可销售和燃放要求

    (一)限定时间

    1.许可销售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七)至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2日(正月十四)至3月3日(正月十五)。

    2.限定燃放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定地点

    1.市区四环路(含四环路)以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市区四环路以外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严禁在零售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3.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4.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5.县(市)、上街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明确禁放限放区域。

    (三)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等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2)双响炮、摔炮、湘30等超药量、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不定向火箭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

    (4)“三无”产品;

    (5)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5.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五)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禁放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禁放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零售摊点最小间隔距离不能小于100米;在通往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零售点,防范因人流车流聚集产生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严格落实许可销售时间,其他禁放时间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且应妥善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要落实安全经营承诺,在禁放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店内“清零”。

    3.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店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管理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

    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购买。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协同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委社工部、市委智慧办、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合作社、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管办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强化协同配合,综合协调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处置,负责辖区内批发仓库日常监管,并安排县级干部进行包保;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从严、从紧”要求,合理布局零售点;禁放限放期间,强化落实基层巡查和应急处突力量,重要节点期间,加密巡查排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合法零售店名单;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负责检查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持、专家服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查处违法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除夕、正月初一等重要节点期间,在重点区域提前部署警力,加强巡逻执法,排查、劝阻违规燃放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管理,依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市场准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依申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经营含氯酸钾、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行为,并将不合格产品信息及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爆炸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烟花爆竹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供销合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系统内企业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根据天气条件,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指令,并及时提醒市民群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活动主办单位立即停止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卫健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舆情处置,配合有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例。

    网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监督工作。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压实基层社区网格责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智慧办负责发动网格员,加强宣传引导,排查发现并上报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和违规燃放行为。

    通管部门负责协调上级部门、郑州移动、郑州联通、郑州电信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在通告发布当日、除夕、正月初一等重要节点,向全网用户及进入本市境内的外地手机用户各发送至少一次包含禁燃禁放、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提示短信,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其他禁放限放期间发送短信提醒。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实施消防车驻防,强化等级战备;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含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应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村(社区)等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严密管控,拉网式排查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情况,一经发现非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负责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地铁站台设置的LED显示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示等形式,对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持续保持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醒目宣传标语。

    (二)加强人员培训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须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零售店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三)严格执法查处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积极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和违规燃放行为;要加强协同联动,凝聚工作合力,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推进联合执法行动。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落实“打非治违”属地主体责任,组织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人员对违规燃放人员进行劝导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违规燃放,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现场监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社区)燃放自治制度,指导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个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灭火应急演练;组织社区志愿者、物业人员维护燃放秩序,特别是除夕、正月初一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政机关干部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责任区域,开展街道、小区、集中燃放点等地的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不留死角。

    (五)加强应急处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协同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防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劝导,依法处理非法燃放行为;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卫健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本方案于2026年3月8日(正月二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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