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事宜的公告

为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应是郑州高新区居民,年满18周岁,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个零售店(点)现场销售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零售店(点)的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零售店(点)可采用拼接式板房等临时建筑物,应设置在空旷处、相对独立,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便于应急处置和人员迅速疏散逃生,周边道路交通通畅,应急救援车辆可以顺畅到达。

2.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得设置在架空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下方。

3.零售店(点)的地下、室内或上方不得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

4.零售店(点)不得占用道路,不得占压电力、热力、污水等管线操作井口等。

(三)限定销售、燃放地点

1.市区四环路(含四环路)以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2.在通往主城区的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得设置零售店(点)。

3.市区四环路以外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5.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五)零售店(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店(点)需专店经营,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并严格执行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

2.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100米。临时建筑为板式结构时,可采用板厚不小于50mm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结构和填充材料应为不燃材料,结构强度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应能承受当地的风载荷或雪载荷,有可靠的防止雨水浸入的措施,安装稳定性良好。设置临时建筑物时应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安全等。

3.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零售店(点)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情形。

5.零售店(点)应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报名登记。

申请人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属办事处报名:

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四项之一);

2.填写零售店(点)报名登记表。

每人只能申请一次报名,不得重复申请或在多个办事处重复报名。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办理资格。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出报名时间不再受理。

(二)报名时间:

2026年2月8日(8:30—17:30)。

(三)报名地址及咨询电话:

沟赵办事处:高新区沟赵办事处一楼111室;咨询监督电话:0371—67791012。

梧桐办事处:高新区梧桐办事处冬青街22号二楼203室;咨询监督电话:0371—67759158。

双桥办事处:高新区双桥办事处郭村党群服务中心三楼308室;咨询监督电话:18638741803。

科学城建设服务中心:科学城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一楼106室;咨询监督电话:0371—65009976。

(四)申报流程:

1.点位规划:办事处规划本辖区零售店(点)点位布点范围。申请人申报点位时,应从各办事处规划点位中选择。

2.现场报名。各办事处分别设置报名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超出报名时间不再受理。办事处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理由。

3.资格认定。各办事处制定经营资格审定相关工作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资格,结果现场公布并签字确认。整个过程必须在办事处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确定后的零售点位不得变更,如对零售点位自愿放弃的,由申请人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办事处重新组织确定该零售点位的经营资格。

4.点位核查。办事处最终确定经营人员和零售点位信息后,应急管理局会同办事处、基层网格共同核查确认零售店(点)经营安全条件。

5.申请办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条件,且主要负责人及现场销售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6.营业执照。携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7.撤点回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14日(腊月二十七)至2月17日(正月初一)、3月2日(正月十四)至3月3日(正月十五)。各零售店(点)不得在许可证规定时间外进行销售,各零售店(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立即停止销售,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交由属地办事处统一回收,营业执照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注销。并于5天内将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产品交原批发单位存放,如超期继续经营按非法经营依法查处。

8.监督管理。办事处纪委对报名审核、安全核查、点位及经营人员确认等进行全程参与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确保程序合规、纪律严明。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经营安全管理要求

(一)零售店(点)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零售经营人员应当从具有批发资质的合法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产品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从合法批发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三)零售店(点)不允许有人员住宿,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放,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四)零售店(点)严禁吸烟,严禁有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取暖煤炉等产生明火的设施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并配备至少2个5千克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和2个以上水桶及灭火毯、消防沙等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

(五)零售店(点)及周边应悬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类条幅,应设置“严禁烟火”、“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等警示标识。

(六)零售店(点)经营人员应主动维护好零售店(点)及周边安全环境,零售店(点)周边严禁吸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不听劝阻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零售店(点)的设置及经营活动严禁损坏、破坏道路、绿化、窨井等市政公共设施,零售经营人员应负责零售店(点)周边的卫生清扫工作,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八)零售店(点)需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1.零售店(点)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所有从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

2.零售店(点)应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张贴在零售店(点)内。

3.应建立并落实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购销管理等制度,并张贴在零售店(点)内。

4.应建立并落实烟花爆竹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零售店(点)内。

5.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加强灭火实操培训并开展演练。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7.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一证一点,严禁一证多点、一店设多家。

四、监督管理

(一)严厉整治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工作安全有序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人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经营许可,一经查实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情形的,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撤销经营许可,并列入黑名单。

(二)烟花爆竹经营人员应严格按照实际注册地址经营,禁止与注册地址不符经营,禁止网络经营,严禁擅自移动烟花爆竹经营点,严禁销售超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安、应急、交通运输、市场监督、消防、辖区办事处等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人实行保密制度。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202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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