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郑开人监令字〔2026〕第0 67 号)。具体内容如下:
我部 依法 调查你公司 在郑州高新区郑轨云庭 01标段项目劳动用工及工人 工资 发放 情况 , 并 于 2026年2 月 20 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 ( 郑开人社监察询通字〔 2026〕第0073号 ) , 你公司 逾期 未按要求 向我部 报送 工人工资表等 书面材料。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限期整改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我部报送书面材料,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
如你公司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部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处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5室,联系人:徐勇、刘帅,电话:0371-67999253)领取《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6年 3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