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受委托方: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煤炭行业行政执法权,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负责以下事项:
1.对本市所辖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生产煤矿回采率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维护矿山安全取得显著成绩、提高煤矿回采率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奖励。
二、委托权限
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以下79项职权:
1.行政检查权(2项)。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及生产煤矿回采率等2项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2.行政处罚权(75项)。依法对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采掘工程、“一通三防”、 防治水、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75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行政奖励权(2项)。对维护矿山安全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高煤矿回采率等2项行为进行行政奖励。
如果委托期间内《郑州市权责清单》调整,该委托行政执法的具体职权应随之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具体职权进行实施,不再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
四、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利与义务
1.指导和监督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对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对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查出的违法案件,按相关规定审查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与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对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郑州市煤炭管理事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1.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接受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指导和监督;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承担职责范围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偿;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5.定期汇报执法情况,及时向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使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检查执法文书样式和制作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五、有关要求
1.受委托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公布执法信息,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2.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的,委托方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受委托方负责答辩和出庭应诉。
3.受委托方要加强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管理,建立学法用法执法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有关执法情况和统计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