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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公司 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 规定,现向你 公司 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 郑开 人社监察询通字 〔 2026〕 第 0341 号 ) 。 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 款规定, 现向你公司调查郑州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金菊街消防站建设装备营具库 项目中劳动用工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 请你 公司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派人员到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来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公司委托书并提供以下相关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你公司 营业执照 复印件;
2.你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你公司与劳务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 ;
4 .你公司在该项目 关于 王中义等班组工人工资表及考勤表 ;
5 .你公司在该项目 关于 王中义班组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和结清证明 。
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如你 公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或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我 部 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规定 给予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公 地址 : 郑州高新区瑞达路 96号创业中心一号楼A101室
联系人及电话:徐勇、刘帅, 0371-67999253
特此公告
郑州高新区组织人事部
2026年4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