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6月17日

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式,深化“揭榜挂帅”机制应用,强化产业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分为四类。

(一)重大攻关项目。紧扣重大战略任务和高质量发展迫切需求,以定向任务为“榜单”,聚焦优势主导产业“卡脖子”技术,通过跨学科、跨主体技术攻关推动产业迭代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出题项目。立足关键技术实际需求,由企业提出技术难题,面向社会征集揭榜方开展联合攻关,破解核心技术瓶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重点研发项目。瞄准科技前沿与产业关键环节,以定向任务为指引,着力突破核心技术、研制样机原型等,夯实技术储备、培育创新增长点。

(四)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围绕产业发展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外方(含港、澳、台)协同攻关,开展前沿技术联合研发,提升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统筹全市科技创新资源聚力技术攻坚、赋能创新发展,联合市工信局、开发区及区县(市)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部门,资源处是项目统筹处室(以下简称“统筹处室”)、各相关业务处室是项目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开发区及区县(市)科技部门是项目属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重大攻关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揭榜方(承担方),以及企业出题项目的出榜方是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统筹处室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和修订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统筹项目过程管理,牵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下达立项文件,组织开展项目任务书签订。

(二)责任处室主要职责:拟定项目绩效目标,凝练项目榜单(申报指南);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相关问题。

(三)市科技局建立项目信息推送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推送研发项目,助力企业申请研发贷款。

第五条 市工信局负责结合全市重点产业链发展需求,梳理工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参与“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推动项目研发成果在工业领域转化应用,助力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六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与项目实施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日常调度、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负总责,负责编制申报材料、签订并执行项目任务书;筹集资金、落实实施条件;建立科研、财务、档案等内部制度,合规使用经费;紧盯绩效指标、及时申请验收;履行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义务,配合开展评价、审计工作;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全面负责项目技术攻关与实施推进。负责项目总体设计与任务分解,明确各阶段攻关内容、目标及预算支出;组建稳定的攻关团队,及时解决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规范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做好风险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成果合格交付;履行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对项目技术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重大攻关和重点研发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攻关任务要求,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项目评审时,对财政补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可予以核减,项目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投入可视情根据核减金额相应调整。重大攻关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研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市级财政资金实行分批拨付,首笔资金不超过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财政资金支持总额的1倍,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在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中按此原则细化。

项目实施单位利用本项目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新设企业实施成果转化时,探索对前期财政支持资金实行拨投结合模式核算,具体方式、比例、实施条件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 企业出题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项目验收通过后择优给予支持,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出榜方实际支付揭榜攻关金额的50%,支持资金应继续用于企业后续研发项目。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立项后,由实施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开展研发工作。对完成情况良好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攻关项目的出榜方为市科技局。揭榜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良好产学研合作基础及相应创新平台支撑的创新主体。

第十三条 企业出题项目的出榜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和持续研发投入能力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材料及工艺等有内在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有保障项目先行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出题项目揭榜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人员队伍。

(二)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出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三)揭榜方与技术需求企业无隶属或股权等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重点研发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课题,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和研发基础的创新主体。

第十六条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课题,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际科技合作研发能力和研发基础的创新主体。合作双方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第十七条 各类项目的参与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不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限制期内,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带动产业链升级的联合攻关任务。鼓励项目实施单位投保各类科技保险,分散研发试验、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创新风险。

第五章  申报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凝练榜单(申报指南)、发布榜单(申报指南)、项目申报、评审遴选、项目立项、签订任务书、项目实施、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各环节工作全程线上办理,实现材料可追溯、流程可监控、结果可查询。

(一)凝练榜单(申报指南)

1. 重大攻关项目榜单,由责任处室立足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战略与科技创新规划,聚焦关键领域技术瓶颈与现实需求,结合专家意见凝练确定。榜单应突出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以及公益事业的重大科技支撑。

2. 企业出题项目榜单,由技术需求企业根据市科技局的需求征集通知提出技术难题,经责任处室组织专家凝练后确定。榜单应是企业自身无法独立攻克、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关键核心技术。

3. 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由责任处室结合科技前沿动态、新兴产业布局及专家意见凝练确定。项目应突出对颠覆性技术、重点产业核心创新技术、交叉融合关键技术的攻关突破。

4.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由责任处室结合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部署及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需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类创新主体意见凝练确定。指南应聚焦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国际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

(二)发布榜单(申报指南)。责任处室凝练确定榜单(申报指南),由统筹处室牵头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结合榜单(申报指南)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进行申报。

重大攻关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查推荐。

企业出题项目,有意向的揭榜方与出榜企业对接洽谈,制定技术攻关可行性方案,达成共识后签署技术合同,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由出榜企业在线填报项目申报书,上传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出榜单位填报信息进行审查推荐。

(四)评审遴选。责任处室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提出立项及支持建议,应坚持研发与转化并重,对符合规划布局、具备实施条件、契合发展需求、成果转化路径清晰、产业落地潜力突出的攻关任务予以倾斜。

对于重大攻关项目中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攻关任务,可根据揭榜、评估或评审的实际情况,采取“赛马制”平行攻关,择优确定2—3个研发团队。

(五)项目立项。责任处室提出拟立项建议,统筹处室收集汇总后提交局会议集体研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立项计划。市科技局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从立项项目中择优确定支持对象,后续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六)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由市科技局、属地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正式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及预期研究成果等,重大攻关项目须细化考核要求。

(七)项目管理。项目过程监管主要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责任处室、属地管理部门对项目开展关键节点考核,依据项目任务书约定,对无正当理由进度严重滞后、擅自变更核心指标、经费使用不规范、整改不到位、难以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叫停。

(八)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责任处室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属地管理部门做好协助配合;无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经费组织实施,自行组织验收,责任处室和属地管理部门履行指导、协调与监督职责,验收结果按流程逐级提交至责任处室。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依据。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在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责任处室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市级统筹督导、县区日常监管、单位自主管控”的三级联动管理机制。责任处室应当与属地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对接,了解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科研、财务、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处室应当提请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撤销项目,审定结果通过系统备案。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三)项目未能按照任务书约定执行,资金使用不规范,进度严重滞后,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或整改期结束后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指标等项目核心内容的;

(六)项目实施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法人资格,无法继续履行项目实施责任的。

(七)企业出题项目变更揭榜单位的;揭榜方与出榜方存在关联关系;或申报前已就榜单技术内容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存在利益输送、虚假攻关情形的。(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3个月内,通过实施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任务书指标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提交验收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责任处室开展验收。

第二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书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前90日内,通过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责任处室提交市科技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方可延期,重大攻关项目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他项目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个项目 仅限延期 1次 。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不能完成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经核查,确认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弄虚作假、经费使用合理合规,落实尽职免责、科研容错纠错相关政策规定,责任处室可提请局会议集体研究后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达标。

(一)优秀:评价分值90分(含)以上,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指标,成果突出,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二)良好:评价分值80(含)—90分,较好完成(达到90%以上)任务书约定指标,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三)达标:评价分值70(含)—80分,基本完成(达到80%以上)任务书约定指标,项目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合理合规。

第二十八条 项目已按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但因技术难度、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未完成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评价分值60(含)—70分(不含)的,验收结论为结题。

第二十九条 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或存在经费使用违规、故意不作为、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拒不配合验收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情形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财政后续资金按以下方式拨付:

(一)验收通过的:根据评价结果按相应比例拨付剩余资金。

(二)验收结题或项目终止的: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已合理合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不予追缴,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退回。

(三)验收不合格或被撤销的: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已使用的财政资金,由责任处室组织开展项目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退还结余及使用不合理不合规的资金,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资金保全处理措施,协助追回需退还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责任主体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

管理职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情形,由责任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市科技局会议集体决策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郑科规〔202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的存量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由原责任处室根据原办法要求继续负责管理,原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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