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评价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务部门建设、运行和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政务部门工作或履行其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执行政务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数据系统、业务系统、服务系统。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建筑智能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专业科研设备及配套系统,单独购置的办公设备、专业设施设备终端等,不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范畴。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市大数据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统筹实施,相关需求部门应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需求确认、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确需单独建设的,由需求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报批、建设实施、运维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项目清单、运维清单,负责统筹协调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并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竣工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公安等部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监测、态势感知、通报预警等工作。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的监管,统筹协调安全可靠应用推进及电子文件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和系统的涉密属性界定及安全保密防护。
市公安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各政务部门按照“即有即报”原则申报建设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按照“大综合一体化”建设原则,汇总审核形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建设项目清单研究编制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对于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报批建设实施。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政务网、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移动端应用系统等通用组件和共性支撑能力,实施“一体化、集约化”建设,原则上各级政务部门不得单独新建、改建和扩建机房、业务专网、存储和计算资源及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不得新建政务类移动端应用。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按“一部门一系统”原则,加强本部门、跨层级和跨部门业务应用的需求统筹,做好新增政务信息化项目和存量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衔接。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除外。
第十条 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批复文件核定的建设方案和内容应严格遵守。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安排财政资金并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同时应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批复文件或政府采购核定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政务信息化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业务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推动相关业务办理中优先使用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资金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审核后调整,同时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开展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特殊政务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资源共享目录、绩效自评等材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应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管理,挖掘数据资源价值,盘活国有数字资产。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建立运行和维护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可采取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和外包运维的方式。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维;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维。采用外包运维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运维实行年度清单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提出政务信息系统运维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系统运维清单(以下简称运维清单),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运维清单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纳入运维清单或不符合数据资源共享、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应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分析、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出具政务数据共享验收意见,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建设,加强密码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违规安排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政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0〕7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