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747445745/2026-00108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成文日期:2026-08-12
  • 发布日期:2026-08-28
  • 体裁:通知
  • 文号:郑政办〔2026〕37号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26〕3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2日



    郑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国家、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重点。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又与其他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确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出资设立企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资预算单位。

    (二)国资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其他市管企业,以下统称国资预算企业。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汇总建立市级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审核汇总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

    (六)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七)组织、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八)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

    第八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定期统计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和督促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五)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七)按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管(所属)企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逐级向下梳理所属企业,形成本单位全级次企业名录,及时将更新变动情况报送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财政部门。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报告本企业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章 预算收支


    第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交的年度利润。

    1.金融类、资源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上交比例不低于30%;

    2.投资类、交通运输类、商贸服务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5%;

    3.教育科技文化类企业上交比例为20%;

    4.社会公益类企业上交比例为10%;

    5.监狱强戒、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和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6.当年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不足5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免交该部分国有资本收益。

    利润上交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经营效益变化等因素,适时提出比例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国有独资企业以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依法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剔除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后,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参照国有独资企业管理。

    为实现特定调控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目标,经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因素,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的收益上交水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属于上市公司的,依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合理执行。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等要求,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安全等需要,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家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主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其他支出。

    对于承担市政府重点发展任务及运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确定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统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市政府制定的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市政府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新形势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市级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五)有关监督和预算绩效结果。

    (六)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收取政策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等,结合国资预算单位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的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及有关规定,部署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印发相关通知要求。

    第十六条 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申报资料。

    第十八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所属)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十九条 国资预算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经国资预算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收到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的资金,应当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不征税收入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支出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需要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单位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将使用情况报送国资预算单位,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市级国有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健全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情况,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要全面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应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规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国资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一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

    第三十三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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