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 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08-10-02
发文字号 周政 〔2008〕 17号 发布日期 2008-10-09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

货币补偿基准价的通知

周政 〔2008〕 17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原则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兼顾各方利益,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制定标准是根据房屋所在区位、楼层、成新和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被拆迁房屋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另行计算。

    三、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营业”用途的按营业房以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拆迁多层营业性用房时,层次修正参考系数,一层为1.0,二层为0.5,三层为0.25。营业用房不另作院落补偿。

    房屋产权证书上未注明“营业”用途的底层临街房屋,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凭证,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为: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已连续经营年限3年以上,按该房评估价格上调100%给予补偿,2年以上上调50%,1年以上上调20%。一年以内或无证房屋不予另增补偿。

    四、以2004年周口市中心城区航测地形图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手续作为参考依据,对违法建筑以及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拆迁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但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安置房的位置、价格应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表明,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实行产权调换的面积,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计算,附属物及无证件房屋不予产权调换。

    六、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他情况,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本市市区内被拆迁房屋,应以本通知为基本依据。

    八、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实施前办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各县(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各县(市)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不得压低或提高补偿标准,并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周口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格(表一、表二)

2、周口市中心城区拆迁附属物补偿指导价格(表三)

3、周口市中心城区拆迁地下室、阁楼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表四)

4、周口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搬家费、奖金、过渡费补偿标准(表五)

5、周口市中心城区区位划分说明(表六)

6、周口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楼房指导价格(表七)

 周政〔2008〕1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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