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09-02-18
发文字号 周政 〔2009〕 1号 发布日期 2009-03-0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 2009〕 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化颍河、贾鲁河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加快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计划中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工业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对全市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颍河、贾鲁河等流域及制药、合成氨、硫酸等行业综合整治

(一)工作目标

1、水环境质量目标

2009年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要达到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要求,贾鲁河西华大王庄、颍河沈丘纸店断面水质COD浓度分别达到50mg/L、30mg/L,氨氮浓度分别达到11mg/L、1.5mg/L(见附表1)。

2、污染防治目标

对全市所有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生产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使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程》要求。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并完善其自动监控设施。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建设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1、对全市所有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生产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1)对全市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根据行业相关标准,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2月30日前,市环保局对全市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2009年10月30日前,停产治理、深度治理的企业必须完成治理任务(见附表2)。停产治理、深度治理的企业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施工,治理工程完工后,须经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2009年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主要包括: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环境质量自动监控、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辐射环境质量及放射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①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县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

②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川汇区沙河地表饮用水源地建设1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因子初步设为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氨氮、五参数、重金属、氰化物、生物毒性等,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③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新建4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沈丘纸店、郸城杨楼闸、鄢陵陶城闸、太康轩庄桥),监测项目为总有机碳、氨氮、五参数和流量。

对已建的5个省控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见附表3)。

在全市主要河流的8个市控县界责任目标断面建设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为总有机碳、氨氮、五参数和流量。市控县界责任目标断面名称见附表4。

200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9月底前,完成新建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12月底前,完成新建8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④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对2套省控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川汇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更新改造,监测因子为气象五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2009年5月至年底,新建10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见附表5),监测因子为气象五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⑤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1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控),安装高气压电离室γ辐射剂量率连续监测系统(川汇分局),3个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安装电磁综合场强实时监测系统(周口市区)。对全市Ⅱ、Ⅲ、Ⅳ类重点放射源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⑥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⑦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2009年10月底前,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二期、黄泛区农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该项工作分别由市公用事业局、黄泛区农场负责(见附表6)。

4、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15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见附表7、8)。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 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 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 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和公用事业部门: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和能源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 责任追究

2009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 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七) 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并向全市通报。
附件: (2009)1号附件 表格

主题词:环保  治理  方案  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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