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02-20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0〕5号 | 发布日期 | 2010-02-2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
意见
周政〔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4050”人员就业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在2010年底前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优先安置“4050”人员就业;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3000人;鼓励“4050”人员灵活就业2450人;鼓励“4050”人员自主创业550人。要建立“4050”人员就业援助制度的长效机制,根据每年“4050”人员变化情况,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二、扶持政策
被认定的“4050”人员,优先办理《就失业登记证》并享受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援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属各级财政出资购买、投资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及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工勤岗位,如保安、保洁、保绿等优先录用“4050”人员。
(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4050”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提供免费服务项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介、民办培训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4050”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拨付。
(四)鼓励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凡在企业就业的“4050”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安置“4050”人员就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4050”人员自谋职业。凡自谋职业的“4050”人员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
(六)鼓励“4050”人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者,按照《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周发〔2009〕3号)规定,优先享受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免费创业服务和税收减免。
三、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4050”人员是指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或破产中下岗失业的职工,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凡符合认定条件的“4050”人员可持下岗失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自愿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录入微机管理。
(三)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提出申请的“4050”人员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对认定的“4050”人员组织协调安置就业,并对其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及时掌握“4050”人员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目标。各级政府是本辖区“4050”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4050”人员就业工作当作改善民生、确保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为加大对“4050”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结合全省统一启动的春季就业援助月活动,把“4050”人员就业作为就业援助行动的重点,迅速组织人员开展专项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举办专场就业招聘会,向“4050”人员提供就业岗位援助、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各级各部门要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安置更多的“4050”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领域,努力开发一批新的公益性岗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聘用一批协管员,力争每个基层机构至少安置一名“4050”人员。
(三)强化就业服务,建立长效帮扶机制。进一步健全“4050”人员“一对一帮扶”就业援助制度、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制度和跟踪服务制度,掌握登记认定的“4050”人员就业动态,及时提供援助服务,做到“随时出现、随时认定、及时帮扶”。要针对“4050”人员的不同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但缺乏技能的,要免费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帮助实现技能就业。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技能、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支持,帮助其成功创业。对年龄较大、技能水平偏低,确实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就业,为“4050”人员开辟就业“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
(四)各级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经常性送岗位、送技能、送政策、送服务等援助活动,对“4050”人员给予特别的关爱,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4050”人员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调度,定期开展“4050”人员就业情况专项检查,实行“4050”人员就业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4050”人员就业工作中的问题。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