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5-12
发文字号 周政〔2010〕31号 发布日期 2010-05-1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0年周口市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周口供电公司等12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0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

市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周口供电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水环境质量目标

2010年河流监控断面水质要达到责任目标要求,泉河沈丘李坟、惠济河鹿邑东孙营、贾鲁河西华大王庄、涡河鹿邑付桥、颍河沈丘纸店、洺河郸城杨楼闸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分别达到30毫克/升(10毫克/升)、40毫克/升、40毫克/升、30毫克/升(10毫克/升)、30毫克/升(10毫克/升)、60毫克/升;氨氮浓度分别达到1.5毫克/升、10毫克/升、6.5毫克/升、1.5毫克/升、1.5毫克/升、10毫克/升。

(二)综合整治目标

进一步落实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和河南省地表水水质监控预警制实施办法,深化我市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完成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计划中周口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工业治理项目,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三) 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通过实施扬尘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工业污染防治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

对淮河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周口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工业治理项目中尚未完成的项目和上年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中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4月30日前,确定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5月20日前,市环保局对名单中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10年10月30日前,停产治理、深度治理的企业必须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划定周口市二水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经省政府批复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底泥进行清淤,避免水温升高时底泥中的污染物释放,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严格按照环保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0年8月底前,市环保局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市城市管理局和水务局负责完成清淤和标志、界牌的设置。

市环保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的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大气污染防治

1、扬尘污染整治

⑴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工地扬尘的环境保护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招投标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的内容和责任承诺。要求做好工地围蔽和渣土清运工作,清拆和爆破建筑物时应采取湿法作业,设置围挡,并对扬尘点进行洒水、喷淋等降尘措施。

⑵道路清扫扬尘污染控制。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提高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减少扬尘污染。

⑶车辆运输扬尘污染控制。要加强对带泥上路车辆、市区运输砂石、土方等流体和散装货物车辆的监督检查,市区内散装货运车辆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⑷堆场扬尘治理。市区内所有料堆、灰堆、渣堆等必须规范化堆放,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或沉淀池,并采取有效的遮挡覆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严禁乱堆乱放。

⑸防治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新建住宅区和旧区改造绿地率要分别达到30%和25%以上,杜绝违法占用绿地。

以上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部门负责。

2、机动车污染防治

凡属周口市管理范围之内机动车辆,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有车辆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检测规程,强化汽车尾气的检测工作。对于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的营运车辆,尾气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报废标准,禁止报废车辆重新上路,加强对延缓报废机动车的监督管理。要对超过车辆使用年限和排放污染物超标且无法治理达标的机动车,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明确规定农用机动车辆进城的路线和时段,禁止农用机动车辆无序进城。

此项工作由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2010年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主要包括: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环境质量自动监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辐射环境质量及放射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⑴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和市县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建设的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新建4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沈丘纸店、郸城杨楼闸、鄢陵陶城闸、西华程湾),监测项目为总有机碳、氨氮、五参数和流量。对已建的5个省控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改造。在全市主要河流的8个市控县界责任目标断面建设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项目为总有机碳、氨氮、五参数和流量。

2010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新建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新建8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并通过验收。

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10年6月底前,完成对2套省控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更新改造的任务并通过验收,监测因子为气象五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完成新建10个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并通过验收,监测因子为气象五参数、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

⑷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10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1个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省控),安装高气压电离室γ辐射剂量率连续监测系统,3个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安装电磁综合场强实时监测系统。对全市Ⅱ、Ⅲ、Ⅳ类重点放射源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并通过验收。

⑸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

⑹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10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完成不能达标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并通过验收。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

2010年10月底前,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市沙北污水处理厂、泛区农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投运。此项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泛区农场负责。

(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9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5月30日前,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0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根据我市污水处理厂发布现状、运行情况等因素,编制2010-2015年辖区内污泥处理处置规划。

实施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建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要求,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10年4月30日前,将进行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的名单和制定的工程建设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环保厅备案。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规划编制任务。2010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完成本部门任务。

三、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的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我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争取和审核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市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项目资金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五)责任追究

2010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2010年4月30日前,市环保部门要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 周政〔2010〕31号附表.wps

主题词:环保污染治理方案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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