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12-30
发文字号 周政〔2010〕71号 发布日期 2010-12-31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保基本、有弹性、可持序、易衔接的基本原则。坚持从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合理分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相配套,既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并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三)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加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保障对象及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可耕地在0.3亩以下的,均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中。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就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农业生产。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培训机构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操作训练,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助办法及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四、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集体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当地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缴纳资金,按领取标准计算,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随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缴费标准执行。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标准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

3、缴费资金来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为:政府承担缴费额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额的40%,个人承担缴费额的30%。

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中抵缴;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按本意见执行,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办法妥善解决。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账户设立。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收入户和支出户,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个人和集体应负担的养老保障费直接从征地补偿款中划入收入户,不足部分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收入户。月末收入户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养老保障金支付时,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专户将基金拨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医疗保险

1、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其缴费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3、被征地农民中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从业人员,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人群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按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已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方,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之外个人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按规定给予救助。

(三)失业保险。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四)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五)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五、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批与资金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本着“征地前置、保障优先”和“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作为征地的必经程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保障资金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全额拨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为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呈送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做出说明。需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批准征地。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调研论证,抓紧制定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必要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把工作做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障资金到账证明等材料,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关。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划拨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七、其他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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