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0-12-27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0〕69号 | 发布日期 | 2010-12-31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若干意见
周政〔201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含医药,下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化工行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对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化工行业依法监管、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商务、农业、气象、铁路、邮政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在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化工行业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础工作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凡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在2012年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六)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工作。
(七)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八)加强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工作。对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可能发生有毒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自动控制和监测报警技术改造。
(九)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识别、检测、评估、申报、登记、监控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视频实时监控、自动监测报警技术改造。
(十)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达不到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定的,必须明确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资质相符的临近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化工园区或化工产业集聚区及化工经营市场要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十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本行业有关专家和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开展安全检查,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按规定报告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任职。
(十三)严格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带病运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报废。
(十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险等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水平。
三、合理规划,严格准入
(十五)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化工园区(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环保设施。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自2010年7月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周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周边距离符合要求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严禁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规划建设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
(十六)推进化工经营市场专业化。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经营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的目标。
(十七)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和化工经营市场安全评价工作。对新批准的,要对其整体规划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未经过正规设计、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标准、未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工工艺视频、监测报警、自动控制改造的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设计进行改造验收。
(十九)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不得建设、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立评价、安全竣工验收评价,办理设立、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手续。
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
四、深化专项整治,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转产、改造、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采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工艺设备、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置的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清理核实,当地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
(二十一)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要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工作。
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确保监督检查效果。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县(市、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二十二)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监管,监督企业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意外流失。农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灭鼠药生产企业的监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的行为。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措施,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
(二十三)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化工项目建设、无安全许可证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十四)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察。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企业的危险程度、安全保障程度等,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察。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法实施执法监督监察。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对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思想作风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对不依法履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又不及时整改的,参照对发生重大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