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1-08
发文字号 周政 〔2010〕 73号 发布日期 2011-01-13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

通知

周政〔 2010 7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 1993 152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 2009 152 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要求各县(市、区)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要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仍按周政〔 2005 59 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包干标准为 8000 / 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 600 / 亩。由各区负责兑付。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的标准《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策〔 2005 35 号)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杜绝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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