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6-29
发文字号 周政 〔2011〕 32号 发布日期 2011-07-05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

周政〔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城建、工信、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各县(市、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督促工作落实,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的治安问题,为电网安全运行提供保障。供电部门要加强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进一步增强电力输变电线路、设施的安全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强化规划引领

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电网建设用地创造条件;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需建设的变电站,有关部门可先行进行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完毕后完善审批手续。严禁在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对已修建的违章建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拆除。

三、加大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程序,设立绿色审批通道。对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市发改委负责协助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市环保局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林业、水利和消防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快项目审批。

电网项目属基础设施,永久占地补偿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占用绿地等设施,修复补偿按有关标准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各种跨越费、占用费。禁止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

现有架空电力线路确需入地或迁改时,按照“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所需资金由提出方全部解决。新建道路涉及的地下电缆工程,计划内的项目土建部分由政府承担,电气部分由供电部门承担;计划外的由土建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供电部门按架空线路标准进行出资,电气投资部分由电力部门负责剩余部分由政府协调解决。

四、电网建设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问题

变电站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并按 照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电网项目所占用土地,由国土部门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供电部门。

输电线路走廊(包括线杆、塔基)不征地,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相关手续,但要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做一次性补偿。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安全走廊内违章树木、违章建筑及通道外超高树木的专项整治。对通道内的树木,线路建设在后的根据树木性质,按政府标准补偿;线路建设在前的不予补偿;建成区内树木由所属部门定期进行修剪,不予补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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