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07-28
发文字号 周政 〔2011〕 50号 发布日期 2011-08-03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周政〔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许多社会矛盾都会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复杂多样的态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把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作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2、行政复议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作为政府主导、功能比较全面的法定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强化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理念;有利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周口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理念,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4、总体要求。坚持行政复议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新审理方式,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有力可行的措施,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水平。

三、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5、做好行政复议的申请接待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

6、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7、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通过依法办案,以法审理,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坚决纠正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

8、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制定配套办法。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紧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9、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进行实地调查,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要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10、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上报行政复议机关。

四、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11、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复议能力不均衡、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12、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作风建设,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做到热情接待、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廉洁自律。

13、改善行政复议工作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用于接待当事人和举行听证等的公开审理场所,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关设备。

14、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咨询接待、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复议决定等工作流程的信息化,逐步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统计和监督联网。

15、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监察、信访部门和法院系统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和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16、健全行政复议工作领导体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认真研究部署行政复议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领导,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亲自签署以本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17、加大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力度。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检查结果。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18、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19、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学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行政复议制度,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市民知晓并学会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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