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0-25
发文字号 周政 〔2011〕 68号 发布日期 2011-11-01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口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
审批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周口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周口市市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办法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追加预算资金的来源。财政一般预算资金、财政基金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

第二条追加预算资金的范围。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省出台重大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市委、市政府临时确定的重大事项支出;因项目论证等客观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程序。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提出追加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直各部门直接报送市政府或市领导的追加预算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转交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上报市政府追加预算事项。市财政局成立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需追加预算的事项,提出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文件、批示、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三)追加预算事项的审批权限。涉及政策性的人员经费等个人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政策性支出。公用经费和专款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公用经费和专款支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追加预算评审审核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重大事项由市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批准安排支出。

(四)市对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由市财政局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上级已分配到县(市、区)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发文落实,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五)上级追加专项资金的分配。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商市财政局提出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执行,数额较大的重要项目报市长审定。

(六)上级对我市决算补助财力的使用。已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规定的用途执行;未明确具体用途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追加预算资金的审批时间。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每季度研究审批一次追加预算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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