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3-07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2〕 9号 | 发布日期 | 2012-03-12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中心城区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
周政 〔 2012〕 9号
为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营造清洁、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治理车辆无牌无证、乱停乱放乱行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1、禁止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2、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三轮摩托车在7:00—19:00驶入大庆路以西(不含大庆路),汉阳路以东(不含汉阳路),黄河路以北(不含黄河路),建设路以南(不含建设路)区域。
3、禁止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变更车道、闯红灯、闯禁令等行为,临时停靠的小型客车可将车辆依次停放在停车场或划有停车泊位的位置。
4、禁止鸣喇叭,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5、禁止非机动车逆行、驶入机动车车道、闯红灯;禁止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
对于违反上述禁令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经残联、公安部门登记、备案、注册的残疾人三轮车只能作为本人代步工具,准许在慢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时;轻型三轮车、老年人代步车(宽度在0.75米以内,限一人乘坐),准许在慢车道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时。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各类车辆和人员,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规范整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1、严禁出店占道经营、摆摊设点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行为。
2、严禁搭建各种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擅自设置商亭等设施行为。
3、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4、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
违反上述禁令者,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落实门店经营户“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亮化、包硬化)责任制,门店经营户要按照有关要求,落实责任。
六、严厉打击暴力阻碍执法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社会各界人士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支持、配合、服从办事处和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行为进行举报,对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2299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