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3-19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2〕 14号 | 发布日期 | 2012-03-27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
指 导 意 见
周政 〔 2012〕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8号)精神,指导我市试点地区科学有效的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德政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以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为基本手段,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为主要目的,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民族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在我市的试点范围为五个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商水县、太康县。实施对象为试点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基本内容是为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三、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安全风险高,责任重大,农村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做好前期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调研摸底、信息采集、方案制订、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和仓库建设、设备配备、食品配送、食品贮存、食品分发等供餐流程细节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供餐模式。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定统一实施“蛋奶”工程,采取课间加餐等供餐方式。主要为学生提供学生饮用奶、鸡蛋等食品。学生饮用奶必须选用经国家审批认定、并授予“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标牌的国家级龙头骨干企业生产的学生饮用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要与国家学生奶饮用计划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学生都能够得到充分安全的营养保障。
(三)改善就餐条件。各县要积极实施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充分使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等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建设列为重点内容,优先予以支持,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均达到省中小学食堂等级量化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五)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检、工商、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明确具体科、股(室)负责此项工作,不得借此增设机构。试点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六)严格规范管理。
1.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县、乡、校三级责任体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资金管理办法,工作经费保障办法,营养改善配餐指南。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做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确保不出问题。实施方案、时间安排、招投标办法报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备案后方可实施。
2.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将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管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指导试点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食堂会计核算,定期公布帐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行为。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开展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3.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信息采集等费用一律不得向学生收费,可从公用经费或其它费用中列支。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主动将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督促农村试点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各县要及时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监督。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举报电话:0394-8319058。
(八)做好宣传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市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进行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意义的宣传和食品安全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方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市顺利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议事协调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措施,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选用有生产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坚决杜绝不合格蛋奶等食品进入校园。要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制度、从业人员政审制度、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有传染疾病、有精神障碍、有犯罪前科和对社会不满的人员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供餐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供餐绝对安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