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周口市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机关 周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03-30
发文字号 周政 〔2012〕 16号 发布日期 2012-04-11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12年周口市

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 2012〕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2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2012年周口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工商局 市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民生问题,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进一步提高行业、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确保2012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40458吨、14738吨、24592吨和78063吨以内。

二、综合整治任务

(一)开展沙颍河、贾鲁河、涡河、惠济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沙颍河、贾鲁河、涡河、惠济河流域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尚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督促已经建成运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治理、脱氮改造,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加强对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处理的监管。根据水环境责任目标要求,对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污染因子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深度治理,限期治理。

各流域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2012年政府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要求,深入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在规定时限内逐项落实工作任务。

重点任务是: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对影响水质达标的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大企业环境监管力度, 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我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到各县(市、区)政府与周口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20日前, 各县(市、区)要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

2012年3月底前, 市环保局对市政府列入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审核备案。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防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企业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核查,确定风险源。2012年8月底前完成依法关闭、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组织对全市范围内涉重金属行业进行排查,开展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金属小冶炼、小电镀、小皮革等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生产企业的核定审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皮革行业及其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等进行治理,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涉重金属的规划项目,特别是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的标准进行治理,不得擅自改变标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下达限期(停产)治理任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化工)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化工)行业进行调查, 对没有执行新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化工)企业废水排放达到国家、省制定的排放标准以及环境管理要求,治理技术要符合国家、省制定的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全市所有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化工)企业于2012年11月底前实现污染物的浓度达标和总量达标。

2012年3月20日前, 县(市、区)完成相关行业污染源摸底调查工作。

2012年3月底前,按照省环保厅制定的相关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化肥(化工)企业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对已经下达搬迁任务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下达关闭通知。

此项工作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落实,整治内容列入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2012年4月底前,对应当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按照省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13个农村连片综合整治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乡镇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对重点排污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1)工作任务

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省、市有关清洁生产的要求,对项城市项城峰华制革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底前,市环保局下达清洁生产通知;2012年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清洁生产任务的整治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环保部门,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和医疗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根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清洁城市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1〕190号)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是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清洁城市空气,确保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关键。同时,我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排放随意性很大,大量医疗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现象十分普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给人们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隐患。加强对医疗废水的监管,确保其污水达标排放已势在必行。

为进一步有效削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大气污染减排任务,积极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水环境和保障水源安全,我市将分批对排污企业实施整治,分别下达大气污染整治和医疗行业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企业和影响水环境质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的扬尘点、扬尘路段、水泥粉磨站、柏油公路料场等进行集中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4月底前,市环保局完成企业排污情况核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对进行大气污染整治和医疗卫生机构水污染整治的企业,下达整治通知;整治通知由周口市环保局下达。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检查、督导,定期上报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行业技术要求制定工程技术方案,及时开工建设,力争按时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任务,确保被治理企业在期限内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综合整治标准

(一)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所确定的断面目标值。通过整治,促进该流域(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三)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按照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四条标准执行。关闭企业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四)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市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市环保局组织验收。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属于深度治理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属于停产治理的企业,予以关闭。

(五)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整治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2012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地的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定重点整治流域、区域和整治对象。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任务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办,对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排污状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协调机制

环境综合整治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力,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关案件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手续审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及脱氮升级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每月工作进度于当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通报全市。

(五)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于2012年3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六)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目标管理

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市环保局、市政府目标办负责检查、考评。对完不成任务、达不到标准的县(市、区)、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要进行细化分解,切实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八)抓好新闻宣传

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地方进行曝光并追踪报道整改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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