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09-19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2〕 58号 | 发布日期 | 2012-10-16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 〔 2012〕 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精神,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我市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坚持走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路子,强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完善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的机制体制,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环境质量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三)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在全市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质量状况、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关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管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深入挖掘减排潜力,腾出环境容量,保障经济发展的环境要素需求。把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复环评文件;对没有预支增量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行预支增量指标动态管理、分级管理和区域间交易。预支增量指标优先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结构调整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进入产业集聚区和污染排放强度低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拉长链条、提升层次,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格落实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强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行业发展以及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建立健全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严格项目环境准入,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业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完善环评审批综合分析制度,增强环境管理调控经济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电力、建材、化工、造纸、发酵、皮革、纺织等行业落后产能,对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及产品实行强制性淘汰。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推动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对超标准、超总量、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培育一批环境友好型示范产业集聚区。
三、加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加大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六)持续加强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率提高至85%以上。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作,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面推进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燃煤机组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对市、县城区内6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升级改造、脱硫除尘。推进造纸、纺织、化工、制革等行业工艺技术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及再生水回用工作,对设施老化、损坏严重,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七)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完成县(市、区)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推进贾鲁河、惠济河、黑泥泉河、涡河、洺河等重点河流城市河段的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干渠沿线的污染治理、水土保持、农村面源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力度,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全面实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管理制度,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工作。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八)强化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辐射污染防治。加大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加强涉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依法处罚和关停取缔力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2015年中心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强化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推进铬渣无害化处置工作,历史遗留铬渣2012年年底前全部处置完毕,新增铬渣当年全部实现无害化利用处置;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对当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送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安全零事故。
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
(九)全面推进生态县(市)建设。按照国家对生态县(市)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生态产业工程、资源保障工程、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人居工程,初步形成生态县(市)建设机制和生态经济、资源支撑、环境安全、自然生态、生态人居、生态文化的框架;初步建立政府主导、法律规范、市场运作、科技先导、公众参与的生态县(市)建设机制。有序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十二五”期间80%的县(市)启动生态县(市)建设。积极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等示范创建工作,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对已开展生态建设示范、生态环境达标的村镇,通过“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效。“十二五”期间建成1个省级生态县(市)、50个省级生态乡镇、300个省级生态村。
(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作。各有关部门除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外,落实市县对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支持。 201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全部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15年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严禁焚烧秸秆,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大力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五、努力保障环境安全,加大环境监管力度
(十一)执行环境经济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制度,根据企业环境守法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健全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制度。
(十二)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后督察;继续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坚决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黑名单等措施。
(十三)完善环境应急防范体系。健全环境应急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管理防控体系,加强环境应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六、健全环保工作体制机制,加大部门联动工作力度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境保护部门要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同时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和通报环保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十五)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环保监测、监察、辐射、应急、监控、宣教、固废和乡镇环保机构,要解决环保部门必须的编制和行政、事业经费,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执行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预警应急体系、科学的总量核查核算体系、有力的科技支撑和组织机构人才保障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能力支撑。
(十六)落实环保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标准。认真清理纠正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积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严格落实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进行严厉惩处。严格落实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纪检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问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问责和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评先评优。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牵头协调和统一监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信息;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环保目标任务,配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对环保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宣传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保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和环境保护工作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追究;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完善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对环境重大违法案件要快查快办;财政部门围绕目标任务,确保环保工作建设、运行经费足额保障到位;经济管理部门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科技部门要组织实施重大环保科技攻关,解决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难题;公安部门要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和环保执法配合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住建和城管部门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列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造;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价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电力部门和城管部门要配合对关闭、停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停电、停水处置。交通、商务、工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形成解决环境问题的合力。
(十八)落实河流断面生态补偿机制。为确保省政府下达我市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目标的完成,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继续在全市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生态补偿金用于上缴省对我市扣缴生态补偿金、本市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等。水质监测、过水量监测、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分别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文水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该县(市、区)财力的办法。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取消对该县(市、区)的奖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罚。
(十九)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环保的长效机制。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企业环境行为公告、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本意见的重点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