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周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2-10-24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2〕 62号 | 发布日期 | 2012-10-3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周政 〔 2012〕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促进我市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保障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环保厅、农业厅、畜牧局联合编制下发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市畜牧产业得到快速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提升。但随着畜牧产业的加快发展,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大部分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高,畜禽养殖粪便和废水未能得到妥善处置和处理,严重威胁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部分规模化养殖企业选址不合理,距离居民点较近,甚至在村落中进行养殖,人畜共饮、人畜同居、粪便满地等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养殖业主一定要站在可持续发展和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绝不能片面追求产业发展而忽视、甚至破坏生态环境,扎实搞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到“十二五”末,全市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率要达到95%以上,鼓励对养殖专业户进行污染综合治理,并引导专业户向规模化转变。
二、强化措施,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一)广泛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要求,及时完善全市畜牧产业布局发展规划,认真编制好全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外,畜禽粪便、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无排放口,实现粪污零排放。要通过合理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逐步集中,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农作物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消纳畜禽养殖粪便。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前,业主须事先征求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意见,并请当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项目选址及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的书面意见;项目建设时,必须同步落实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项目建成后,需经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规模确定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常年存栏量≥10000只、肉鸡年出栏量≥50000只;养殖专业户: 50≤猪年出栏<500头、5≤奶牛存栏<100头、10≤肉牛年出栏<100头、500≤蛋鸡存栏<10000只、2000≤肉鸡年出栏<50000只。
(三)限期治理,搞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确保污染治理达到相关技术规定,确保粪污全部综合利用,实现零排放。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帮助企业筛选技术、制定方案。每年被列入限期治理或者污染物减排项目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筹措资金,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对新、改、扩建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积极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固液分离、固体废物生产有机肥(或者制沼气,沼渣沼液农田利用)、废水厌氧生产沼气、沼液农田利用技术,实现养殖和种植的有机结合,达到污水零排放的生态养殖,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三、完善机制,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成立领导组织,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限期治理”工作的实施。市政府环委会成立督查组,负责对畜禽养殖减排和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督查,督促上报减排资料,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泛区农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新区管委会要督促辖区内列入限期治理任务或者污染物减排项目的畜禽养殖企业,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畜禽污染治理要求和整改措施按时落实到位,到期未完成治理减排任务的地方,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对该县(市、区)新建、扩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搞好畜禽养殖业污染监测工作。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由市畜牧、环保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三) 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养殖业主为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鼓励养殖场业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牧大县专项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优先安排畜禽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从 2012年起,凡涉及环保部门征收的畜禽养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减半征收。对按照要求完成畜禽污染治理任务,通过市环保局验收的畜禽养殖企业,经过减排核查认定后,市环保局要按照达标企业纳入正常管理,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督查,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全市畜禽产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未完成当年限期治理任务或者未通过国家减排核查的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拨付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据限期治理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