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3-02-21
发文字号 周政 〔2013〕 10号 发布日期 2013-03-14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周政 2013〕 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周政〔2011〕53号)要求,市政府对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2012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1980年以前,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1980年至2012年,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一)《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周口军分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1号文件的通知》(周署〔1982〕111号)等44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的通知〉的通知》(周署〔1980〕49号)等32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征收育林基金问题的通知》(周署〔1980〕42号)等34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决定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周口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8件)

      2.周口市人民政府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3.周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46件)

 

 

2013年2月21日 

文件清理结果.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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