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3-08-19 |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3〕49号 | 发布日期 | 2013-09-11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周政〔 2013 〕 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 19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 2011 〕 8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对象公众化。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为发展宗旨,不断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服务方式多样化。实行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相结合,大力发展居住供养、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
4.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保证政府投入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拓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投资渠道。
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6.城乡发展一体化。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社会养老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任务
(一)拓展居家养老。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站、点,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二)推进社区养老。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按照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发展日托养老模式;新建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与小区同规划、同建设、同交付、同使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 在社区普遍建立数字网络服务系统、养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城市社区达到基本覆盖,农村社区达到半数以上覆盖。
(三)发展机构养老。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康复、临终关怀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同时注意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和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到 “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 30 张。
(四)建设养老队伍。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培养和引进中高级专业人才,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实行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到 2015 年,养老机构内养老护理员与失能老人的比例不低于 1 : 3 ,与半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 1 : 5 ,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 1 : 10 ,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 100% ;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和具有医护专业知识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开展养老服务志愿活动,规范志愿者培训,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逐步实现志愿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强化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市、县、乡三级 “ 12349 ”养老服务呼叫中心;对 90 岁以上高龄老人实行补贴制度, 90 岁至 99 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 50 元, 100 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 100 元,由同级财政负担;积极探索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全市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15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5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1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前两年每年补贴 300 元,第三年补贴 400 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租赁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 1000 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 200 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按每张床位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 50 元的床位运营补贴。
(二)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 , 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三)完善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 ; 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 ; 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 ( 数字 ) 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 ( 燃料 ) 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 ; 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 ( 数字 ) 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 ,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涵盖老年护理、康复及临终关怀等专业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所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服务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 “ 4050 ”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 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本辖区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以每人每年 1 元的标准拨付老龄工作经费,用于全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监管、评比、奖励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维权;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和资格认证;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活动,每年重阳节庆祝、慰问等活动的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制定实施计划,出台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调推进。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规划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各县 ( 市、区 ) 也要成立相应的老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人行、保险监督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依据民政部下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出台星级评定、资格认证、年度检验等各项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检查监督有标准依据。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
201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