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3-11-26 | |
发文字号 | 周政〔2013〕60号 | 发布日期 | 2013-12-26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周口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
管理职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3〕60号
川汇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进一步明确周口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 年 11 月 26 日
进一步明确周口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
管理职能的实施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指以生活垃圾为主的废弃物处置系统,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主要环节,是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明确管理职能,明确责任主体
(一)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能
1. 负责实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标准;负责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
2. 负责市中心城区垃圾中转站等大型环卫设施建设;负责市中心城区垃圾中转站管理和生活垃圾转运;负责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3. 负责周口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后备生活垃圾填埋场、餐厨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4. 负责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工作。
(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市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的有关职能
1. 负责实施辖区内环境卫生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工作。
2. 负责管理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居民、居民小区责任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奖罚。
3. 负责辖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活动场所、城市进出入口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到站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沟渠、坑塘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
4. 负责辖区内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公厕等小型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环境卫生队伍和工作平稳过渡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在编职工,其隶属关系、职工身份待遇、财政供给渠道保持不变,按照公司化管理要求,调整组建垃圾清运公司、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公司和环境卫生工作监理公司等。
(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核定内的清扫保洁临时工,随着职能、任务的调整,移交川汇区管理。川汇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整体接收或优先聘用。
三、加大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
(一)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垃圾中转站建设、管理维护和生活垃圾转运、处理等费用和环境卫生装备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市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承担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到站、公厕管理和环卫设施建设费用,由各区财政支付。市城市管理局移交川汇区的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公厕保洁费用,由市财政核定后拨付川汇区财政。
(三)市城市管理局现有的道路清扫、洒水机械和工具,随着清扫保洁职能移交给川汇区。各区根据环卫工作需要购置、更新道路清扫、洒水等机具,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市财政补贴购置费用的 30% 。
(四)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解决环卫工人社保问题。
(五)市、区要加大对环卫事业的投入。每年有计划的投入资金新建改造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卫生事业。本着 “ 谁投资、谁受益 ” 的原则,采用招标、竞拍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倡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民间等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四、完善收费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率
(一)市、区两级设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市中心城区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和城区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识,使 “ 谁产生垃圾、谁付费 ” 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普查确定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完善征收流程,探索有效的征收方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行绩效考核,提高征收额。
五、创新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实现干、管分离。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护、坑塘河道环境保洁等环境卫生作业项目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竞拍。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按照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方向,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或监理公司,公平参与竞争。对垃圾中转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性较强,设备设施要求较高的作业项目实行公司化运作。
六、加强考核监督
市、区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作用,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调控职能。市城市管理局要加强监管,制定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和考核奖惩制度,对各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考核和综合考评。各区要在现有城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考核奖惩和管理办法,加强对环境卫生作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形成市中心城区逐级监督、检查、评比、奖惩机制。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