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3-12-26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3〕 67号 | 发布日期 | 2014-01-15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周政 〔 2013〕 67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基本方针,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
1.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我市是人口大市、教育大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教育,不仅是扩大教育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改善民生的必然选择,也是增加投资、扩大消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现周口富民强市新跨越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积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发展教育事业,大力提升我市民办教育教学水平。
2.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渠道。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民间资金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鼓励民间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重点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幼儿园积极探索公办民助、股份制等多元化办学模式。积极支持民间资金兴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投资兴办中小学的应以寄宿制及特色学校为主。
二、扶持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3.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益。相关部门要重点清理纠正财政、土地、建设、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妨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与公办学校同价。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城区改造规划。民办学校用地采取划拨、议价购买等多种便捷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4.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管理权。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形成和发挥集团优势和品牌效应。重点扶持发展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非营利性优秀民办学校,可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公办教师予以支持,选派教师保留编制并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由使用学校发放。选派在编公办教师的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必须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河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高中阶段学校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初级中学标准执行。
5.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政策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各种待遇落实到位。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和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逐步实现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6.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7.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对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标准拨付公用性经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5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2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全市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质量较高的优秀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管理人员及中青年教师的培训。对社会资本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市直属民办学校市级财政按基本建设资金的15%予以奖励,对新建的中心城区区辖民办学校市级财政按基本建设资金的5%予以奖励;对新建的县(市、区)属民办学校,县(市、区)级财政奖励资金不低于10%。学校建成后,由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县(区)政府给予所办学校资金奖励。
三、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8.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停办、退出、撤销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权限及有关建设标准予以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执法力度,对过去审批的学校,不符合现行办学标准的要加大改扩建力度,力争尽快达标,因条件受限,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办学资格。对未经审批等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取缔。
9.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范围自主招生,并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发布招生简章(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10.规范学校管理。民办学校新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聘任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完善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控体系,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11.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价格部门批准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执行。对政府拨付的公共性资金(含公用经费和奖励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专户管理,学校要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全部用于学校事业发展支出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管。民办学校要确保学校设施建设处于良好状态,每年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否则不能取得任何收益。
12.建立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在生源较好、资金充足时,提取年学费总额的5%作为风险基金,存入专用账户。有公共财产、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产、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保障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营造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13.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各地在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在吸引民间资金发展教育时,要积极主动帮助民间资金选准投资方向,使民间资金能切实用在加强教育薄弱环节和满足群众教育需求上,真正发挥效益。健全民办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14.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教育、发改、财政、纠风、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税务、文化、城管、环保、工商、水务、电力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民办学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治理对民办学校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大力宣传民间资金投资教育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民间资金发展教育的良好环境。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