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3-12-09
发文字号 周政 〔2013〕 64号 发布日期 2014-01-15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见

周政 2013〕 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二)对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人员和经营行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货运车辆注册、变更、转移、信息锁定、注消登记,确保车辆符合技术标准;按照要求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货运企业和货运车辆信息的监管,准确掌握货运车辆驾驶人和年度检验信息,并及时抄告货运企业。负责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办证考试、增驾考试和违章记分满12分考试等,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再教育工作。负责对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违法违章运行状态的监管,严厉打击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违纪行为,经常性深入货运企业对驾驶人进行警示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货运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信誉质量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许可等工作。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货运企业经营资质、车辆经营资格的许可、审验和监管,驾驶培训机构许可、管理和监督,车辆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和监督,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货运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相关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车辆维修市场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依法给予查封、取缔;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非法拼装车辆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职责。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货运管理职责。

二、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

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三)严格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货运企业市场准入许可。对新入货运企业,要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企业发展前景进行前置评估,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控制体系建设等作为准入必备条件。加强政策引导,着力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规定,严禁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工商部门配合。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工作,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提高企业车辆年检率,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新增车辆入户。

(五)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县安监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三、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

(六)严格驾驶人职业准入和审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发放工作,严肃驾驶人考试纪律,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严令禁止只收费、不考试行为。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严格落实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增加的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积极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考试系统对接。督促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安监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七)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给予处罚。建立健全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诚信考核体系,推行优质诚信驾校、教练员排名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配合。

(八)严格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准入和诚信考核。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格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只收费不培训”问题,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健全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驾驶人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加强对驾驶人诚信考核,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及时调离驾驶人工作岗位,对营运大中型货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做好驾驶人资格注册备案等工作,不得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驾驶人;对有多次违法记录、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从业资格被吊销的驾驶人,及时调离或予以辞退。

(九)实现营运驾驶人信息共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联合运输企业,研究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建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和银监、保监机构要积极配合。

四、加强货运车辆的安全监管

(十)加强营运车辆安全管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质监、工信部门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工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质监部门,加大对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车辆改装单位;健全车辆非法改装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商务、工商、安监、工信、质监等部门配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十一)严格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货运车辆登记,确保车辆符合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使用无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的检验数据,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强机动车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货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车辆动态管理档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规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的安检机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二)严格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维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监督。从事异地经营超过3个月以上的车辆,由所属企业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报,纳入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同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报。具备相应资质、有条件的维修企业,可从事货运车辆维护作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检测机构对出具的车辆检查报告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检测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监督货运企业使用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推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法,电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通信服务和总技术支持,加快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功能,实现互联互通;督促企业普通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将跨市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纳入安装范围并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十四)规范运输车辆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加大对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使用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质监部门配合。

(十五)强化企业监管车辆手段。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登记、年检等业务时,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货物运输行政许可、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评定等业务时,运输车辆需提供所在货运企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对与货运企业长期失去联系的车辆,由货运企业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办理脱管车辆的相关业务。对不回归管理的货运车辆,由货运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挂靠关系,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注销车辆户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资格。

五、加强对货运经营行为的监管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对危险品运输车、货运车辆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非法车辆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要制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并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定期进行检查,依法严格处罚。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质监、监察、发改、工商、工信、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新颁发的《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突出治超法规、保障、责任、科技“四个体系”建设,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十七)科学管理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定期对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开展系统分析,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公安机关、城建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要求,优化完善城市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道路交通隔离和渠化,科学规划设置停车场。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重特大交通事故快报和分析制度,会同公安、气象部门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交通运输、卫生、安全监督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十九)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在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领导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的许可,监督企业做好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加强属地管理。环保、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六、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文化广电部门要积极引导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公安部门要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

七、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一)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安监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工信、质监等部门配合,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实行问责倒查,逐起追究相应的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监部门组织进行责任倒查。市政府对事故发生的县级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负有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集中约谈、诫勉谈话。监察部门会同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纪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对其它道路交通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二十二)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驾驶人,要注销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营运车辆,要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努力构建货运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货运企业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优化资源,稳妥实施货运企业整合,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抵御风险能力的货运企业。要定期对货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资质认定,坚决取缔“六无” 货运企业(即无管理人员、无管理机构、无规章制度、无安全控制措施、无固定办公场所、无抵御风险能力),解决小、弱、散、乱等问题。

(二十四)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十五)对川汇区货运市场进行专项整顿。由川汇区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对川汇区货运市场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项整顿。主要内容为制定准入门槛、整合现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整顿期间,川汇区不得新增货运车辆和货运企业。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挂牌督办,具体整顿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整顿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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