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4-09-22 | |
发文字号 | 周政 〔2014〕 40号 | 发布日期 | 2014-09-30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周政 〔 2014〕 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2014—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6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周口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
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是我市加快实现富民强市、打造全省人力资源高地的重大举措,是我市由人力资源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转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现实需要,对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民增收、富民强市、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着眼于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全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投入方式,突出培训重点,提高培训质量,加强督导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六路并进”
切实加强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组织领导,坚持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分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框架协议》及其任务分解,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并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
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政策制定、工程实施、项目运作和资源整合,协调“六路并进”各有关部门和财政、审计机构,统一考评认定定点培训单位,颁发“周口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定点培训机构”牌匾,各类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在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提高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培训质量,避免重复培训。
三、改革培训模式,促进供求对接
坚持推动产业发展与人力资源培训保障并重,围绕产业用工需求,引导各类职业院校特别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学校为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服务,根据产业集聚区和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培养,实现职业学校培养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指导企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为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支持。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技术进步,大力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类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养培训制度,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校企合作、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建立首席技师和高技能人才研修制度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实施多元融资,加大资金投入
(一)建立完善市县财政预算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机制。市财政设立“周口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资金”,并列入政府预算,以引导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形式,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财政要积极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并建立预算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长效机制,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撤回市级引导资金。对2015年前尚未建立预算支持机制的地方,取消市级资金支持和减少转移支付。对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单位,市政府给予适当资金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予以贷款支持。
(二)市县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不低于20%。
(三)对于社会化资金投入我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定点培训机构且用于购置实习实训设备的,市政府根据审计结果,给予培训机构适当的资金奖励(财政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配套资金除外)。
(四)整合培训补贴资金,市财政预留部分就业专项资金,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用途,足额发放培训补贴。
五、坚持项目带动,提升培训能力
根据《框架协议》,全面实施推进周口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3281”建设项目,即建设3个年培训规模1万人以上的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个年培训规模1万人以上的示范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8个年培训能力1万人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基地(川汇区、鹿邑除外)、1个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各县(市、区)各建1个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市财政将重点扶持,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一定的引导资金,发挥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
六、严格就业准入,规范技能鉴定
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院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其他职业(工种)应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全面实行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完善社会化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企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技能人才评价办法,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获得职业培训补贴的必备条件和检验培训效果的主要标准。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
七、健全激励机制,促进人才成长
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职工和职业院校学生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参照我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建立周口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机制,对优秀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
八、强化督导检查,及时总结表彰
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六路并进”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培训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项目实施情况、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每年召开两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并对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2014年9月22日